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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海环字[2005]579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各分局,预报中心、监测中心: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和保障公共安全的能力。国务院把加快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作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2005年7月,国务院召开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在编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完善应急机制、体制和法制,将预案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充分履行海洋应急管理工作职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做好海洋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海洋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海洋应急管理工作,全面提升海洋防灾减灾能力,是关系到沿海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件大事,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指示精神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各级海洋管理部门履行行政职能的重要体现,对不断提升海洋管理工作实力,促进海洋事业整体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海洋应急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人力、财力、物力向海洋应急管理工作倾斜,把海洋应急管理同日常业务化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坚持预防和应急相结合、常态和非常态相结合,建立健全海洋应急管理长效机制,按照思想统一、组织落实、制度保障的基本要求,常抓不懈。对应急管理中的重点工作要抓落实、抓检查、抓改进,确保海洋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不断取得实效。

  二、认真制定完善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完善的应急预案是应急管理工作的基础和核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管理部门要紧密结合本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和国家海洋局发布的《风暴潮、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赤潮灾害应急预案》,遵循职责明确、流程规范、措施可行的原则,组织制定本地区海洋灾害应急预案,于2005年底前报当地政府批准,同时抄报国家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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