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总行培训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5年1月12日 银办发[2005]3号)
总行各司局、党委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总行培训经费的管理,提高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益,现将《总行培训经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总行培训经费管理规定
为保证总行各类培训项目顺利实施,规范培训经费使用与管理,提高培训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培训经费预算的编制
(一)根据行领导批准的年度培训计划及培训经费标准核算后编制总行年度培训经费预算。
(二)培训经费预算编制项目包括:1.住宿费;2.餐费;3.培训场租费;4.讲课劳务费;5.资料费;6.杂费;7.外聘教师交通费。
(三)培训经费预算编制的原则是:保证重点培训、新业务培训、急用业务与技术培训,兼顾一般培训。
培训经费控制在年度计划额度内,不能超支。
(四)培训经费预算编制程序。总行各司局每年11月中旬向人事司报送下一年度培训项目计划;人事司经过综合平衡后拟定年度培训计划草案,会签会计财务司,报人民银行干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正式下达年度培训计划。会计财务司根据年度培训计划编制年度培训经费总预算。
(五)对未列入年度培训计划,但因业务需要必须增加的培训项目,采用“一事一报”的方法申请培训经费。即:由业务司局会签人事司、会计财务司或机关事务管理局后向主管行领导请示,经行领导批准后,再由人事司核定项目所需培训经费。
二、培训费用核算标准
(一)经费标准。根据培训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服务收费标准,确定培训费用标准(详见附1)。
(二)培训天数核算标准。以实际培训天数加2天计算。
(三)人数核算标准。除纳入培训项目的正式学员外,培训项目主办司局工作人员、承办单位人员人数按以下标准掌握:培训人员50人以下的,主办司局工作人员、承办单位人员分别不超过3人;50~100人的,主办司局工作人员5人以内、承办单位人员4人以内;100人以上的,主办司局工作人员6人以内、承办单位人员5人以内。
三、培训经费的核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