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4〕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现将《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修订公布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现新旧残疾等级合理衔接,保障残疾军人的基本权益,制定本办法。
一、套改对象:按照《民政部关于颁发〈
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的通知》(民〔1989〕优字第18号)的规定,已被军队卫生部门或地方民政部门评定为革命伤残军人并持有《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