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通过新闻媒体、群众举报以及有关资料发现的涉嫌洗钱活动的事项;
5.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二)接到调查任务后,应登记备案,并按照要求及时开展调查工作,根据调查任务,拟订调查方案。调查过程中如发现超出原定调查任务以外的问题,应向总行反洗钱局报告。调查结束时,应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告总行反洗钱局或反馈有关部门。
(三)在可疑资金交易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洗钱或其他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案情重大的应立即移送。移送时应提供可疑资金交易事实陈述、分析意见、可疑账户开户资料、可疑交易明细账等,并填写《涉嫌洗钱犯罪线索移送表》,同时报送总行反洗钱局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备案。对于超出所辖范围无法调查的可疑线索,以及涉外、重大和复杂案件需要跨省市协调的,应立即报告总行反洗钱局。
(四)积极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调查涉嫌洗钱案件,在职权范围内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涉嫌账户的开户信息和交易记录。
(五)根据《
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保密规定,严格反洗钱信息的收集和处理,严格涉嫌洗钱案件信息的移交、报批和送达程序,严格控制信息阅知范围。
(六)应按月统计移送当地公安、司法部门的可疑资金交易线索的数量和处理结果,并按季度上报总行反洗钱局。
六、反洗钱工作调研和宣传培训
(一)结合所在省(自治区)、市反洗钱工作特点,加强对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对总行部署任务的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跟踪调查。根据反洗钱手法不断变化的情况,及时分析洗钱活动特点和规律,采取有针对性的反洗钱措施,指导反洗钱工作实践。
(二)根据总行部署,结合辖区内反洗钱工作重点,分层次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工作。
1.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总行组织的培训活动。
2.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所在省(自治区)、市反洗钱业务培训。包括组织对所在省(自治区)、市人民银行系统工作人员的培训;协助所在省(自治区)、市金融监管部门开展相关监管人员培训;督促所在省(自治区)、市金融机构开展从业人员培训。
(三)积极组织开展所在省(自治区)、市反洗钱宣传工作。按总行反洗钱宣传活动统一安排,通过新闻媒体正面引导反洗钱工作舆论,普及反洗钱知识,编发所在省(自治区)、市反洗钱工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