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分支行反洗钱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5年3月11日 银发[2005]5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做好反洗钱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编办发[2003]14号文件确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职责,总行制定了分支行反洗钱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反洗钱工作职责
在总行领导下,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分支行)负责组织协调所在省(自治区)、市反洗钱工作,基本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所在省(自治区)、市落实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和总行各项反洗钱工作部署。
(二)研究制定所在省(自治区)、市反洗钱工作规划和指导意见。
(三)指导、部署所在省(自治区)、市金融业反洗钱工作。
(四)对所在省(自治区)、市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执行反洗钱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五)对所在省(自治区)、市本外币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信息进行监测。
(六)对所在省(自治区)、市发生的可疑资金交易信息进行核实和调查,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当地公安、司法机关移交。
(七)协助所在省(自治区)、市公安、司法机关调查涉嫌洗钱犯罪案件。
(八)组织开展所在省(自治区)、市反洗钱宣传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调研,收集反洗钱工作信息。
(九)对所在省(自治区)、市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十)做好其他反洗钱工作。
二、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建设
(一)加强与地方政府及其反洗钱工作部门的协调沟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建立所在省(自治区)、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分支行行长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分支行反洗钱工作部门。
(二)加强与所在省(自治区)、市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建立有所在省(自治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及外汇分局参加的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根据总行部署,研究和拟定所在省(自治区)、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规划和指导意见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