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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若干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若干问题的答复
(法政[2005]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政治部:

  在进行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过程中,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就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有关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答复如下: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法院,铁路法院、林业法院、海事法院如何选任人民陪审员?

  答:(1)兵团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兵团分院确定,人选在辖区范围内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中产生。兵团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由兵团分院任命。

  (2)铁路法院、林业法院、海事法院不单独选任人民陪审员。上述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2、现役军人能否担任人民陪审员?

  答:现役军人不宜担任地方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3、外来务工人员能否担任人民陪审员?

  答: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后,在其居住地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居所,并且居住地符合经常居住地条件的,可以担任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4、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成员能否担任人民陪审员?

  答: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成员,不是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

  5、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能否担任人民陪审员?

  答: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人员,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法律另有禁止性规定的除外。

  6、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法官、检察官,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其他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离任后能否担任人民陪审员?

  答:(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离任后,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上述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比例应当与其他人员的比例适当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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