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国际合作局和相关科学部负责拟定重大合作研究项目指南,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委领导批准后发布。
第八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正在承担科学基金项目的科研人员,均可申请重大合作研究项目。
申请者同期只能申请或承担一项重大合作研究项目。
离退休人员不得作为申请者。
第九条 申请者根据重大合作研究项目指南,撰写重大合作研究项目申请书。拟开展的合作研究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作研究目标明确,重点突出,重视学科交叉;
(二)合作研究方案合理可行;
(三)合作研究队伍属于强强合作,优势互补;
(四)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五)合作各方在人员、经费和设备条件等方面具有切实的保障。
第十条 重大合作研究项目一般采取集中受理的方式受理申请。项目依托单位对重大合作研究项目申请材料审核后,按每年发布的申请通告规定的时间统一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自然科学基金委与国外对口协议单位共同组织的重大合作研究项目,按双方商定的时限受理申请。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一条 相关科学部对申请书进行初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评议和评审:
(一)申请者不符合条件的;
(二)申请项目内容不属立项范围的;
(三)申请书未按规定撰写或申请材料不全的。
第十二条 相关科学部对通过初审的申请项目,按照
《规定》要求选择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议。可作为评审依据的有效同行评议意见不得少于五份。
第十三条 重大合作研究项目专家评审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会)由国际合作局与相关科学部共同组织。专家评审会成员除满足
《规定》关于学科评审组成员的标准外,还应当对相关领域研究的国际动态有深入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