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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杨云泽等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杨云泽等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函[2004]351号 2004年12月14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杨云泽等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辽政法[2004]8号)收悉。经研究并商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地方人民政府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设立开发区并自行组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其所属部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管理委员会及其所属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设立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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