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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失效]

  第六条 企业必须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和义务消防组织,明确分工,实行责任区安全防火责任制,定期开展活动和演练。
  第七条 企业要建立周安全日制度,规定时间进行安全教育和三防技能训练。开展安全普查,整改重大隐患。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和引厂进店的企业要与承包、租赁和引厂进店的单位签订防火安全协议。协议中既要明确消防安全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又要明确安全措施、监督检查和奖惩等内容。必须遵守本规定和有关消防安全法规,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第九条 企业防火负责人职责:
  (一)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和有关规定,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划分防火责任区域,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抓好防火安全责任制和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业务技术知识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灭火技能;
  (四)制定本单位灭火应急方案,组织专职和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演练,以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五)定期分析、研究消防安全工作,开展防火安全检查,解决存在的问题,整改事故隐患;
  (六)组织扑救火灾,协助公安消防部门查清发生火灾的原因,并依照法律作了严肃处理;
  (七)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十条 营业部、班(柜)组防火负责人职责:
  (一)负责本责任区内的防火安全工作,认真执行有关消防安全法规、制度,组织学习防火文件、材料,落实岗位消防责任制;
  (二)定期检查,养护消防设备、器材;
  (三)随时检查各项防火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违章现象,发现火险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向领导汇报;
  (四)发现火灾,应立即组织扑救。
  第十一条 岗位消防安全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执行有关消防法规、制度;
  (二)掌握基本消防知识,积极参加消防训练,主动消除事故隐患;
  (三)熟练掌握本单位装备的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报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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