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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R2)的决定(2003)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19号)


  现发布《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R2)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
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R2)的决定

  为了使我国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其他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取得一致,进一步提高民用航空安全水平,决定对2001年2月26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98号令发布施行的《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R1)做如下修订:

  一、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Ⅰ类精密进近应当使用Ⅰ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其中跑道灯包括跑道边灯、入口灯和跑道末端灯;Ⅱ、Ⅲ类精密进近应当使用Ⅱ、Ⅲ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跑道灯在Ⅰ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的基础上还应当增加跑道中线灯和接地带灯。”

  二、第一百条修改为“有跑道边灯而无跑道中心线灯的跑道,如果跑道边灯不工作,则所有各类运行只允许在白天进行。”

  三、第一百零一条修改为:“如果跑道中线灯不工作,Ⅰ类精密进近着陆最低标准为跑道能见度(VIS)或跑道视程(RVR)800米,对非精密进近着陆最低标准无影响。Ⅱ、Ⅲ类精密进近跑道中线灯必须工作。”

  四、规定》附件一“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第1.2.2款修改为:“表1-2中规定的全套目视设备包括跑道标志,灯长为720米至900米的高光强/中光强进近中线灯,跑道边灯、跑道入口灯和跑道末端灯;中等目视设施包括跑道标志,灯长为420米至719米的高光强/中光强进近中线灯,跑道边灯、跑道入口灯和跑道末端灯;基本目视设施包括跑道标志,灯长小于420米的高光强/中光强进近中线灯,任何长度的低光强进近灯,跑道边灯、跑道入口灯和跑道末端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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