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大重量等于或小于2,722公斤(6,000磅)的飞机,从开始滚转起5秒钟;
W+130 W+500
(2)最大重量大于2,722公斤(6,000磅)的飞机,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秒,但不大于10秒。式中W为飞机重量,公斤(磅)。
500 1300
(b)本条(a)的要求,必须在下列状态下在左右两个方向上滚转飞机得到满足:
(1)襟翼在起飞位置;
(2)起落架在收起位置;
(3)对单发飞机,发动机为最大起飞功率;对多发飞机,临界发动机不工作,其螺旋桨在最小阻力位置,其余发动机为最大起飞功率;
(4)在直线飞行情况下,飞机在1.2V(S1下标)或1.1V(MC下标)两者之中较大的速度上配平或尽可能接近配平。
(c)进场必须能使用有利的操纵组合,使飞机在下列规定的时间内,从30°坡度的定常转弯中滚过60°进入反向转弯:
(1)最大重量等于或小于2,722公斤(6,000磅)的飞机,从开始滚转起4秒钟;
W+1270 W+2800
(2)最大重量大于2,722公斤(6,000磅)的飞机,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秒,但不大于7秒。式中W为飞机重量,公斤(磅)。
1000 2200
(d)本条(c)的要求,必须在下列状态下在左右两个方向上滚转飞机得到满足:
(1)襟翼在着陆位置;
(2)起落架在放下位置;
(3)全部发动机在3°进场相应功率;
(4)飞机在V(REF下标)速度上配平。
[2004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配平
第23.161条 配平
(a)总则每架飞机配平后必须满足本条配平要求,不必由驾驶员或自动驾驶仪对主操纵或其相应的配平操纵进一步施加压力或移动。另外,必须能在其他载荷、构型、速度、和功率下保证驾驶员不会过度疲劳或需要施加超过第23.143条(c)持续作用力要求的剩余操纵力而分散精力。这适用于飞机的正常运行,以及适用时,用于确定性能特性的与一台发动机失效有关的情况。
(b)横向和航向配平飞机的起落架和襟翼收上,并在下列条件下平飞时必须能保持横向和航向配平:
(1)对于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飞机,速度为0.9V(H下标)、V(C下标)或V(MO下标)/M(MO下标),取小值;
(2)对于通勤类飞机,速度为从1.4V(S1下标)到V(H下标)或V(MO下标)/M(MO下标)取小值的所有速度。
(c)纵向配平 飞机在下列每一情况下,必须保持纵向配平:
(1)在下列条件下爬升:
(i)起飞功率,起落架收上,襟翼在起飞位置,按确定本部第23.65条 所要求的爬升性能时所使用的速度;
(ii)最大连续功率,按确定本部第23.69条(a)要求的爬升性能时的构型和速度。
(2)起落架收上,襟翼收上,速度从V(H下标)和V(NO下标)或V(MO下标)/M(MO下标)(如果适用)中的小值到1.4V(S1下标)的所有速度下水平飞行。
(3)起落架和襟翼收上,以V(NO下标)或V(MO下标)/M(MO下标)中适用者无动力下降。
(4)进场,起落架放下:
(i)3°下滑角,襟翼收上,速度为1.4VS1;
(ii)3°下滑角,襟翼在着陆位,速度为VREF;和
(iii)进场梯度等于演示第23.75条 着陆距离所用的最陡梯度,襟翼在着陆位,速度为V(REF下标)。
(d)此外,在下列条件下,每一多发飞机必须能保持纵向和航向配平,横向操纵力在符合第23.67条(a)、(b)(2)或(c)(3)(如果适用)所用的速度下不得超过2.27公斤(5磅):
(1)临界发动机不工作,并且如果适用,其螺旋桨在最小阻力位置;
(2)其余发动机处于最大连续功率;
(3)起落架在收上位置;
(4)襟翼在收上位置;和
(5)飞机坡度不大于5°。
(e)此外,在按第23.57条确定起飞航迹时,以V(2下标)速度、起飞构型爬升至起飞表面122米(400英尺)以上的每一通勤类飞机,在下列条件下V(2下标)速度时,纵向和横向操纵力必须能分别减少至4.54公斤(10磅)和2.27公斤(5磅),航向操纵力不超过22.7公斤(50磅):
(1)临界发动机不工作,其螺旋桨在最小阻力位置;
(2)其余发动机处于起飞功率;
(3)起落架在收上位置;
(4)襟翼在起飞位置;和
(5)飞机坡度不大于5°。
[1990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1993年12月23日第二次修订,2004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稳定性
第23.171条 总则
飞机必须按照第23.173至第23.181的规定,是纵向、航向和横向稳定的。此外,如果试飞表明对安全运行有必要,则在服役中正常遇到的任何条件下,必须表明有合适的稳定性和操纵感觉(静稳定性)。
第23.173条 纵向静稳定性
在第23.175中规定的条件下,按指定的要求配平,升降舵操纵力和操纵系统摩擦力必须有如下特性:
(a)为获得并维持低于所规定的配平速度的速度,必须用拉力;为获得并维持高于所规定的配平速度的速度,必须用推力。该特性必须在能够获得的任何速度予以证实,但杆力不必超过178牛(18公斤;40磅),速度不必超过最大允许速度或低于定常不失速飞行的最小速度;
(b)当从本条(a)规定的速度范围内的任何速度缓慢地松除操纵力时,空速必须回复到对适用飞机类别所规定的允差范围内。该适用的允差为:
(1)空速必须回复到初始的配平速度的±10%的范围内;
(2)对于通勤类飞机,在按第23.175(b)规定的巡航状态下空速必须回复到初始配平速度的±7.5%范围内。
(c)杆力必须随着速度的变化而变化,任何明显的速度改变都应产生使驾驶员能明显感受的杆力。
[1990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
第23.175条 纵向静稳定性的演示
(a)爬升飞机速度在下述状态配平速度的85%至115%之间时,杆力曲线均必须具有稳定的斜率:
(1)襟翼在收起位置;
(2)起落架在收起位置;
(3)最大连续功率;和
(4)飞机配平于演示第23.69条(a)确定爬升性能要求所用的速度。
(b)巡航起落架和襟翼收上,功率为平飞相应功率,飞机配平于有代表性的高高度和低高度巡航速度上,直到包括适用时V(NO下标)或V(MO下标)/M(MO下标),但速度不必超过V(H下标):
(1)对于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飞机,在配平速度附近的下列速度范围内,杆力曲线必须具有稳定的斜率。该速度范围为:从配平速度分别上下扩展配平速度的15%加产生的自由回复速度带或40节加产生的自由回复速度带,两者取大者。但在下列条件下斜率不必稳定:
(i)速度低于1.3V(S1下标)或
(ii)按第23.1505条(a)确定V(NE下标)的飞机,速度大于V(NE下标);或
(iii)按第23.1505条(c)确定V(MO下标)/M(MO下标)的飞机,速度大于V(FC下标)/M(FC下标)。
(2)对于通勤类飞机,在配平速度附近的下列速度范围内,杆力曲线必须具有稳定的斜率。该速度范围为:从配平速度上下分别扩展50节加产生的自由回复速度带。但在下列条件下斜率不必稳定:
(i)速度低于1.4V(S1下标)或
(ii)速度大于V(FC下标)/M(FC下标);或
(iii)在某速度下需要大于22.7公斤(50磅)的杆力。
(c)着陆杆力曲线在1.1V(S1下标)和1.8V(S1下标)之间必须有稳定的斜率,此时:
(1)襟翼在着陆位置;
(2)起落架在放下位置;和
(3)飞机配平于:
(i)V(REF下标)或最小配平速度如其更高,发动机无动力;和
(ii)V(REF下标)并保持3°下滑相应功率。
[1990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2004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177条 航向和横向静稳定性
(a)航向静稳定性用方向舵松浮时,飞机从机翼水平侧滑中改出的趋势来表示,对相应于起飞、爬升、巡航、进场和着陆构型的任一起落架位置和襟翼位置必须为正的。直到最大连续功率的对称动力状态,速度从1.2V(S1下标)直到所试验的状态下的最大允许速度,必须表明是稳定的。试验时的侧滑角范围必须与飞机型号相适应。对更大的角度,直到相应于蹬满舵或方向舵脚蹬力达第23.143条的操纵力限制值的角度(取先出现之值)为止,且速度从1.2V(S1下标)到V(O下标)时,方向舵脚蹬力不得有反逆现象。
(b)横向静稳定性用从侧滑中抬起下沉机翼的趋势来表示,对任一起落架位置和襟翼位置均须正值。直到75%的最大连续功率的对称功率状态,当速度从大于起飞构型的1.2V(S1下标)和其他构型的1.3V(S1下标)到所试验状态的最大允许速度之间,相应于起飞、爬升、巡航和进场构型,均必须表明。对着陆构型功率为与飞行相协调的保持3度下滑角相应的功率。在起飞构型的1.2V(S1下标)和其他构型的1.3V(S1下标)速度横向静稳定性不得为负。试验时的侧滑角范围必须与飞机型号相适应,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小于10°坡度可以获得的侧滑角值,或者如果更小,用方向舵全偏或68公斤(150磅)舵力可获得的最大坡度。
(c)本条(b)不适用于特技类飞机倒飞的审查。
(d)在速度为1.2V(S1下标)的直线定常侧滑飞行中,任一起落架位置和襟翼位置,以及直到50%的最大连续功率的对称功率状态,副翼和方向舵的操纵行程和操纵力,必须随着侧滑角的增加而稳定地增加(但不必是线性的),直到与飞机型号相适应的最大侧滑角值。对更大角度,直到副翼和方向舵用到满偏度或操纵力达到第23.143条中的限制值的角度为止,副翼和方向舵移动方向和杆力随侧滑角增加不得有反逆现象。快速进入和退出与飞机相适应的最大侧滑角,不得产生不可控制的飞行特征。
[2004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179条 删除]
[2004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181条 动稳定性
(a)在相应于飞机构型的失速速度和最大允许速度之间产生的任何短周期振荡(不包括横向一航向的组合振荡),在主操纵处于下列状态时,必须受到重阻尼:
(1)松浮状态;
(2)固定状态。
(b)在相应于飞机构型的失速速度和最大允许速度之间产生的任何横向一航向组合振荡(荷兰滚),在主操纵处于下列状态时,其振幅必须在7周内衰减到原来的1/10:
(1)松浮状态;
(2)固定状态。
(c)如果确定增稳系统(见第23.672条 )的功能需要满足本章飞行特性的要求,则本条(a)(2)和(b)(2)的主操纵要求不适用于需要验证该系统可接受性的试验。
(d)考虑第23.175条规定的状态,当保持飞机在偏离配平速度至少±15%的速度需要的纵向操纵力突然解除,飞机不得表现出任何危险特性或与解除的操纵力大小有关的过度响应。飞行航迹的任何长周期振荡不得出现不稳定导致驾驶员的工作负荷增加或危及飞机。
[2004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失速
第23.201条 机翼水平失速
(a)直到飞机失速时为止,必须能使用横向操纵产生和修正滚转,必须能使用航向操纵产生和修正偏航,两者均不得出现反操纵现象。
(b)飞机的机翼水平失速特性必须按下述要求在飞行中进行演示:在至少高于失速速度10节开始,必须先拉升降舵操纵器件使减速率不超过每秒一节,直到失速发生,可用下列任一表明:
(1)飞机出现不可控制的下俯运动;
(2)防失速装置(如:推杆器)激发了飞机的下俯运动;或
(3)操纵器件达到止动点。
(c)在本条(b)(1)或(b)(2)的飞机下俯运动明确无误地表现出来之后,或操纵器被保持在止动点不少于2秒或用于确定第23.49条 最小定常飞行速度所采用的时间(取大者)后,允许用正常的升降舵操纵改出失速。
(d)在进入和改出机动时,必须有可能使用正常的操纵手段就能防止大于15。的滚转和偏航。
(e)应按下列条件演示符合本条要求:
(1)襟翼:收上、全放下和每一正常操纵的中间位置;
(2)起落架:在收起和放下位置;
(3)发动机整流罩通风片:相应于飞机构型;
(4)功率:
(i)无动力;和
(ii)75%最大连续功率。但是,如果功率.重量比在75%最大连续功率导致极高的机头向上的姿态,则试验可在着陆构型最大着陆重量和1.4V(S0下标)速度时平飞相应功率下进行,但该功率不能小于50%最大连续功率。
(5)配平:尽可能靠近1.5V(S1下标)速度上配平;
(6)螺旋桨:无功率状态时处于转速增量最大的位置。
[2004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203条 转弯飞行失速和加快转弯失速
转弯飞行失速与加快转弯失速必须按下列方法在飞行试验中演示:
(a)建立并保持30°坡度的协调转弯,使用升降舵稳定地并且逐渐地缩小半径进行减速,直到飞机失速,如第23.201条(b)所定义的。减速率必须按下列要求保持常值:
(1)对于转弯飞行失速,不得超过每秒1节;
(2)对于加快转弯失速,为每秒3~5节,并且稳定地增加法向过载。
(b)当飞机已经达到第23.201条(b)所定义的失速,飞机必须有可能通过正常使用飞行操纵恢复机翼水平飞行,但不增加功率也无下列特征:
(1)过多的高度损失;
(2)不恰当的上仰;
(3)不可控制的尾旋趋势;
(4)对于转弯失速,不允许超过转弯同方向60°或相反方向30°的横滚;
(5)对于加快转弯失速,不允许超过转弯同方向90°或相反方向60°的横滚;
(6)超过最大允许速度或允许的限制载荷系数。
(c)必须在下列条件下表明符合本条要求:
(1)襟翼 对于转弯和加快进入失速,在收起位置和完全放下位置和每一正常操作的中间位置;
(2)起落架收起位置和放下位置;
(3)发动机罩通风片与飞机构型相适应;
(4)动力:
(i)无动力;和
(ii)75%最大连续功率。但是,如果功率.重量比75%最大连续功率导致极高的机头向上的姿态,则试验可在着陆构型最大着陆重量和1.4V(S0下标)速度下平飞相应功率下进行,但该功率不得小于50%最大连续功率。
(5)配平:尽可能靠近1.5V(S1下标)速度上配平;
(6)螺旋桨:无功率状态时处于增速的最大位置。
[2004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205条 删除]
[2004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207条 失速警告
(a)在直线和转弯飞行中,襟翼和起落架在任一正常位置,必须要有一个清晰可辨的失速警告。
(b)警告可以通过飞机固有的气动力品质来实现,也可以借助在预期要发生失速的飞行状态下能作出清晰可辨的警告的装置(如振杆器)来实现。但是,仅用要求驾驶舱内机组人员给予注意的目视失速警告装置是不可接受的。
(c)在进行第23.201条(b)和第23.203条(a)(1)所要求的失速试验期间,必须在大于失速速度的某一范围内开始发出失速警告,并一直持续到失速发生。此范围不小于5节。
(d)当遵照第23.1585条 提供的程序进行时,在全发起飞、一发不工作继续起飞或进场着陆期间不得发生失速警告。
(e)在进行第23.203条(a)(2)所要求的失速试验期间,失速警告必须在失速前足够早开始以提醒飞行员在失速警告一开始后对失速采取措施。
(f)对特技类飞机,人工失速警告如果在起飞期间自动进预备位并且在进场构型自动再进预备位,则其可以是可抑制的。
[2004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尾旋
第23.221条 尾旋
(a)正常类飞机 单发正常类飞机必须在使用了改出操纵后,在不超过一圈附加尾旋中从单圈尾旋或3秒尾旋(取时间长者)中改出,或演示符合本条可选择的抗尾旋要求。
(1)下列要求适用于单圈尾旋或3秒尾旋:
(i)在襟翼收态和展态两种情况时均不得超过相应的空速限制以及正的限制机动载荷系数;
(ii)在尾旋或改出过程中,操纵力或特性不得对迅速改出产生不利的影响;
(iii)在进入尾旋或尾旋发生阶段使用任何飞行或发动机动力操纵器件时,不得有不可改出的尾旋发生;
(iv)对于襟翼展态情况的尾旋,在改出过程中襟翼可以收上,但不得在旋转结束之前收上。
(2)在申请人选择时,可以用下列方法来演示飞机是抗尾旋的:
(i)在第23.201条中的失速机动期间,必须将俯仰操纵器件拉回并保持在止动点,然后朝正确的方向操纵副翼和方向舵,飞机必须能够在15°坡度内保持机翼水平飞行,并能实现从一个方向30°坡度到另一个方向30°坡度的横滚;
(ii)使用俯仰操纵器件,以大约1.85公里/小时/秒(1节/秒)的变化率降低飞机速度直至达到俯仰操纵止动点,然后在俯仰操纵器件被拉回并保持在止动点的情况下,使用全方向舵操纵在7秒内或以360°航向改变的方式(取先出现者)加速进入尾旋。若360°航向改变先出现,则其时间不得少于4秒。这种机动动作必须首先在副翼中立时进行,然后,再以最不利方式将副翼偏转到与飞机转向相反的方向进行。在此机动期间,发动机功率或推力及飞机构型必须按第23.201条(e)的要求调定而不得改变。在7秒或360°航向改变结束时,飞机必须对所施加的初始飞机操纵有迅速、正常的反应,以获得无侧滑、非失速飞行而没有操纵反效且不超过第23.143条(c)规定的瞬时操纵力;
(iii)必须在飞机带侧滑飞行时进行第23.201条和第23.203条的符合性演示。侧滑角为相应于侧滑指示器上一个球的宽度的位移。若方向舵全偏转时不能获得一个球宽度的位移,则除外。此时应使用方向舵全偏转来进行演示。
(b)实用类实用类飞机必须满足本条(a)的要求。若申请进行尾旋飞行则必须满足本条(c)和第23.807条(b)(6)的要求;
(c)特技类特技类飞机必须满足本条(a)和第23.807条(b)(6)的要求。另外,若申请进行尾旋飞行则必须在每一构型满足下述要求:
(1)在作出正常的尾旋改出操纵后,飞机必须用不超过一圈半的附加旋转,从尾旋的任意一点上改出。在作出正常改出操纵以前,尾旋试验必须要进行六圈或申请审定的任何更多圈数。但是,当出现螺旋特性时,尾旋可以在3圈后中止;
(2)对于襟翼展态构型,不得超过使用空速限制和机动限制载荷系数,改出期间不得收上襟翼;
(3)在进人尾旋或尾旋期间,使用任何飞行或发动机功率操纵器件必须不得出现不可改出的尾旋。
(4)尾旋期间不得有使得飞行员迷失方向或失能而可能妨碍成功改出的特性(如过快的旋转或极度的振动)。
[1993年12月23日第二次修订,2004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地面和水上操纵特性
第23.231条 纵向稳定性和操纵性
(a)陆上飞机在任何可合理预期的运行条件下,包括着陆或起飞期间发生回跳,不得有不可控制的前翻倾向。机轮刹车工作必须柔和,不得引起任何过度的前翻倾向。
(b)水上飞机和水陆两用飞机,在水面上的任何正常使用速度上,不得有危险的或不可控制的海豚运动特性。
第23.233条 航向稳定性和操纵性
(a)必须确定风速的90°侧向分量,且不得小于0.2V(S0下标),并演示在此分量下滑行、起飞和着陆是安全的。
(b)陆上飞机在按正常着陆速度作无动力着陆时,必须有满意的操纵性,而不要求特殊的驾驶技巧或机敏,无需利用刹车或发动机动力来维持直线航迹,直到速度减至接地速度的50%。
(c)飞机在滑行时必须有足够的航向操纵性。
(d)水上飞机必须在本条(a)规定的最大风速下演示其水上航向稳定性和操纵是令人满意的。
[2004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235条 在无铺面的道面上的使用
在正常运行中可合理预期的最粗糙地面上滑行及在最粗糙的无铺面跑道起飞和着陆时,飞机必须演示具有满意的特性,并且减震机构不得损伤飞机的结构。
[2004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237条 水上运行
水上飞机和水陆两用飞机必须规定经演示能安全运行的浪高和必要的水上操作程序。
[2004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239条 喷溅特性
水上飞机或水陆两用飞机,在滑行、起飞和着水的任何时候,喷溅不得危险地模糊驾驶员的视线或损坏螺旋桨或飞机的其他部件。
其他飞行要求
第23.251条 振动和抖振
在直到V(D下标)/M(D下标)的任何相应的速度和功率状态,不得存在严重的振动和抖振导致结构损伤,飞机的每一部件必须不发生过度的振动。另外,在任何正常飞行状态,不得存在强烈程度足以干扰飞机良好操纵、引起飞行机组过度疲劳或引起结构损伤的抖振状态。在上述限度以内的失速警告抖振是允许的。
[2004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253条 高速特性
如果最大使用速度V(MO下标)/M(MO下标)按第23- 505(c)的要求来制定,则必须满足下述的增速特性和速度恢复特性:
(a)很可能引起无意中增速(包括俯仰和滚转颠倾)的运动状态和特性,必须用配平在直至V(MO下标)/M(MO下标)的任一很可能使用的巡航速度的飞机来模拟。这些运行状态和特性包括突风颠倾、无意的操纵动作、相对于操纵系统摩擦较低的杆力梯度、旅客的走动、由爬升改平及由M数限制高度下降到空速限制高度。
(b)计及有效的固有或人为速度警告发出后驾驶员作出反应的时间,必须表明在下述条件下能够恢复到正常的姿态,并且速度降低到V(MO下标)/M(MO下标):
(1)不超过按第23.251条规定的最大速度V(D下标)/M(D下标)及各种结构限制;
(2)不出现会削弱驾驶员判读仪表或操纵飞机恢复正常的能力的抖振。
(c)在直到按第23.251规定的最大速度的任一速度,不得有绕任一轴的操纵反逆现象。升降舵操纵力的反逆现象,或飞机俯仰、滚转或偏航的倾向必须轻微,并可用正常的驾驶技巧即刻控制。
[2004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总则
C章 结构
总则
第23.301条 载荷
(a)强度的要求用限制载荷(服役中预期的最大载荷)和极限载荷(限制载荷乘以规定的安全系数)来规定。除非另有说明,所规定的载荷均为限制载荷。
(b)除非另有说明,所规定的空中、地面和水面载荷必须与计及飞机每一质量项目的惯性力相平衡。这些载荷的分布必须保守地近似于或接近地反映真实情况。除非表明确定受载情况的方法是可靠的或在所考虑的飞机布局上是保守的,否则用以确定鸭式和串列式机翼布局载荷大小及分布的方法必须通过试飞测量来证实。
(c)如果载荷作用下的变位会显著地改变外部载重或内部载重的分布,则必须考虑载重的这种重新分布。
(d)如果简化结构设计准则得到的设计载荷不小于第23.331至第23.521条中规定的载荷,则可以使用这些简化结构设计准则。对于附件A23.1中规定的飞机构型,本规章附件A的设计准则经批准与第23.321至第23.459条的规定等效,如果采用本规章的附件A,则必须用该附件的全部来代替本规章的相应条款。
[1990年12月23日第二次修订,2004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302条 鸭式或串列式机翼布局
鸭式或串列式机翼布局的前部结构必须:
(a)满足本规章C、D章适用于机翼的所有要求;
(b)满足适用于这些翼面所执行功能的所有要求。
[1993年12月23日第二次修订]
第23.303条 安全系数
除非另有规定,安全系数必须取1.5。
第23.305条 强度和变形
(a)结构必须能够承受限制载荷而无有害的永久变形。在直到限制载荷的任何载荷作用下,变形不得妨害安全运行。
(b)结构必须能够承受极限载荷至少三秒钟而不破坏,但是如果结构能够承受要求的极限载荷至少三秒钟,则在限制载荷与极限载荷之间产生局部失效或结构失稳是可接受的。当用模拟真实载荷情况的动力试验来表明强度的符合性时,此三秒钟的限制不适用。
[2004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307条 结构符合性的证明
(a)必须表明每一临界受载情况下均符合第23.305条 强度和变形的要求。只有在经验表明某种分析方法对某种结构是可靠的情况下,对于同类结构,才可用结构分析来表明结构的符合性。否则,必须进行载荷试验来表明其符合性。如果模拟该用于设计的载荷情况,则动力试验包括结构飞行试验是可以接受的。
(b)结构的某些部分必须按照本规章D章的规定进行试验。
[2004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飞行载荷
第23.321条 总则
(a)飞行载荷系数是气动力分量(垂直作用于假设的飞机纵轴)与飞机重力之比。正载荷系数是当气动力相对于飞机向上作用时的载荷系数。
(b)必须按下列各条表明符合本章的飞行载荷要求:
(1)在飞机可以预期的运行范围内的每一临界高度;
(2)从设计最小重量到设计最大重量的每一重量;
(3)对于每一要求的高度和重量,按在第23.1583至第23.1589条规定的使用限制内可调配载重的任何实际分布。
(c)当压缩性影响显著时,则必须予以考虑。
[2004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331条 对称飞行情况
(a)在确定与第23.333至第23.341条规定的任何对称飞行情况相对应的机翼载荷和线惯性载荷时,必须用合理的或保守的方法计及相应的平尾的平衡载荷。
(b)由于机动和突风引起的平尾载荷的增量,必须以合理的或保守的方法用飞机的角惯性力来平衡。
(c)确定飞机载荷时必须考虑气动面的交互影响。
[1993年12月23日第二次修订]
第23.333条 飞行包线
(a)总则 对于飞行包线(与本条(d)款所示的相类似)的边界上和边界内的空速和载荷系数的任一组合,均必须表明符合本章的强度要求。该飞行包线表示分别由(b)和(c)机动和突风准则所规定的飞行载荷情况的范围。
(b)机动包线 除受到最大(静)升力系数的限制外,假定飞机经受对称机动而产生下列限制载荷系数:
(1)在直到V(D下标)的各速度时,为第23.337条规定的正机动载荷系数;
(2)在直到V(C下标)的各速度时,为第23.337条规定的负机动载荷系数;
(3)对正常类和通勤类,负载荷系数从V(C下标)时的规定值随速度线性变化到V(D下标)时的0.0;对特技类和实用类,负载荷系数从V(C下标)时的规定值随速度线性变化到V(D下标)时的-1.0。
(c)突风包线
(1)假定飞机在平飞时遇到对称的垂直突风,由此引起的限制载荷系数必须对应于按下述突风速度确定的情况:
(i)高度在海平面与6,100米(20,000英尺)之间时,在速度为V(C下标)时的正(向上)、负(向下)突风速度必须取为15.25米/秒(50英尺/秒)。突风速度可线性地从6,100米(20,000)英尺处的15.25米/秒(50英尺/秒)减少到15,200米(50,000英尺)处的7.60米/秒(25英尺/秒);
(ii)高度在海平面与6,100米(20,000英尺)之间时,在速度为VD时的正、负突风速度必须取为7.60米/秒(25英尺/秒)。突风速度可线性地从6,100米(20,000英尺)处的7.60米/秒(25英尺/秒)减少到15,200米(50,000英尺)处的3.80米/秒(12.5英尺/秒)。
(iii)此外,对于通勤类飞机,高度在海平面和6,100米(20,000英尺)之间,在速度V(B下标)时的正(向上)和负(向下)的强突风速度必须考虑为20.1米/秒(66英尺/秒)。突风速度可线性地自6,100米(20,000英尺)时的20.1米/秒(66英尺/秒)减少到15,200米(50,000英尺)时的11.6米/秒(38英尺/秒)。
(2)必须作下列假设:
(i)突风形状为:
U(de下标) 2πs U(de下标) 2πs
U=----------- (1-cos------ ) U=------------ (1-cos------ )
2 25C 2 25C
其中:
S为进入突风区的距离,米(英尺);
C为机翼的平均几何弦长,米(英尺);
U(de下标)为按本条(1)得到的突风速度。
(ii)在V(C下标)和V(D下标)之间突风载荷系数随速度按线性变化。
(d)飞行包线图(略)
第23.335条 设计空速
除本条(a)(4)的规定外,所取的设计空速均为当量空速(EAS)。
(a)设计巡航速度V(C下标)对于V(C下标),采用下列规定:
(1)此处W/S=设计最大起飞重量时的翼载时,V(C下标)(节)不得小于:
------ ------ -----
(i)4.77√Wg/S (14.9√W/S ; 33√W/S )(对正常类、实用类和通勤类飞机);和
------ ------ -----
(ii)5.20√Wg/S (16.3√W/S ; 36√W/S )(对特技类飞机);
(2)在Wg/S(W/S)值大于958牛/米(2上标)(97.7公斤/米(2上标);20磅/英尺(2上标))时,上述两个系数可以随Wg/S(W/S)线性下降到Wg/S(W/S)等于4,790牛/米(2上标)(488公斤/米(2上标);100磅/英尺(2上标))时的4.13(12.9;28.6);
(3)在海平面,V(C下标)不必大于0.9V(H下标);
(4)在已制定了MD的高度上,可选定一个受压缩性限制的巡航速度M(C下标)。
(b)设计俯冲速度V(D下标)对于V(D下标),采用下列规定:
(1)V(DC下标)/M(D下标)不得小于1.25倍的V(C下标)/M(C下标);
(2)对于要求的最小设计巡航速度V(Cmin下标),V(D下标)(节)不得小于下列数值:
(i)1.40V(Cmin下标)(对正常类和通勤类飞机);
(ii)1.50V(Cmin下标)(对实用类飞机);
(iii)1.55V(Cmin下标)(对特技类飞机);
(3)在Wg/S(W/S)值大于958牛/米(2上标)(97.7公斤/米(2上标);20磅/英尺(2上标))时,本条(b)(2)中的系数可以随Wg/S(W/S)线性下降到Wg/S(W/S)等于4,790牛/米(2上标)(488公斤/米(2上标);100磅/英尺(2上标))时的1.35;
(4)如果选择的V(D下标)/M(D下标),使V(C下标)/M(C下标)与V(D下标)/M(D下标)的最小速度差值大于下列值的较大者,则不必表明符合本条(b)(1)和(2):
(i)从V(C下标)/M(C下标)定常飞行的初始情况开始,飞机颠倾,沿着一条比初始飞行航迹低7.5°的飞行航迹飞行20秒,然后以1.5的载荷系数(0.5g的加速度增量)拉起飞机时得到的速度增量。在开始拉起之前,对活塞发动机必须假定至少为75%最大连续功率,对涡轮发动机至少为最大巡航功率(推力),如果取较小的功率(推力),则在开始拉起之前对两种发动机也必须至少为V(C下标)/M(C下标)时的所需功率(推力),拉起开始时可以减少功率并使用驾驶员操纵的阻力装置,并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ii)0.05M,对于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飞机(在已制定了M(D下标)的高度上);或
(iii)0.07M,对于通勤类飞机(在已制定了M(D下标)的高度上),除非用合理的分析考虑了所有自动系统的影响得到了更低的余度。如果采用了合理的分析,最小速度余度必须足以应付大气条件的变动(如横向突风)和穿过急流或冷锋、仪表误差、飞机机体的制造偏差,并且不得小于0.05M。
(c)设计机动速度V(A下标)对于V(A下标),采用下列规定:
(1)V(A下标)不得小于V(s下标)√n,其中:
(i)V(S下标)是在设计重量和襟翼收态的计算失速速度,通常根据飞机最大法向力系数C(NA下标)来计算;
(ii)n是用于设计的限制机动载荷系数。
(2)V(A下标)值不必超过用于设计的V(C下标)值。
(d)对应最大突风强度的设计速度V(B下标)对于V(B下标),采用下列规定:
(1)V(B下标)不得小于由最大正升力系数C(Nmax下标)曲线与强突风速度线在突风V- n图上的交
点所确定的速度,或不得小于V(S1下标)√n(g下标) ,两者中取小值,式中:
(i)n(g下标)为飞机在所考虑的特定重量下,由于对应于速度V(c下标)的突风(按第23.341条)引起的正突风载荷系数;
(ii)V(S1下标)为在所考虑的特定重量下,襟翼收起时的失速速度。
(2)V(B下标)不必大于V(C下标)。
[1990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2004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337条 限制机动载荷系数
(a)正限制机动载荷系数n不得小于下列数值:
(1)对于正常类和通勤类飞机,
10,886 24,000
2.1+---------------- 2.1+----------------
W(公斤)+4,536 W(磅)+10,000
式中:W为设计最大起飞重量,但n不必大于3.8;
(2)对于实用类飞机,4.4;
(3)对于特技类飞机,6.0。
(b)负限制机动载荷系数不得小于下列数值:
(1)对于正常类、实用类和通勤类为0.4倍正载荷系数;
(2)对于特技类为0.5倍正载荷系数。
(c)如果飞机具有的设计特征使其在飞行中不可能超过本条规定的机动载荷系数,则可采用小于本条规定的值。
[1990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2004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341条 突风载荷系数
(a)飞机必须设计成能承受由第23.333条(c)规定的突风在每个升力面上产生的载荷。
(b)必须用合理分析的方法计算鸭式布局或串列式机翼布局的突风载荷。如果表明计算的净载荷相对于第23.333条(c)中的突风准则是保守的,则可以按照本条(c)计算。
(c)在缺少更合理的分析时,突风载荷系数必须按下列公式计算:
K(g下标)U(de下标)Va
n=1+--------------------
1.63(Wg/S)
式中:
0.88μ(g下标)
K(g下标)= -----------------为突风缓和系数;
5.3+μ(g下标)
2(Wg/S)
μ(g下标)=------------为飞机质量比;
-
ρCag
U(de下标)为根据第23.333条(c)得到的突风速度,米/秒;
ρ为大气密度,公斤/米(3上标);
Wg/S为具体载荷情况下的适用的飞机重量产生的翼载,牛顿/米(2上标);
-
C-为平均几何弦长,米;
g为重力加速度,米/秒(2上标);
V为飞机当量速度,米/秒;
a如果突风载荷以合理的方式同时作用在机翼和水平尾面上时,a即为飞机法向力系数C(NA下标)曲线的斜率(1/弧度);如突风载荷仅作用在机翼上,而平尾的突风载荷作为单独情况处理时,则可采用机翼升力系数C(L下标)曲线的斜率(1/弧度)。
K(g下标)U(de下标)Va
公制:n=1+---------------------
16(W/S)
式中:U(de下标)为根据第23.333条(c)得到的突风速度,米/秒;
0.88μ(g下标)
K(g下标)= ---------------为突风缓和系数;
5.3+μ(g下标)
2(Wg/S)
μ(g下标)=----------为飞机质量比;
-
ρCag
ρ为大气密度,牛顿·秒(2上标)/米(4上标);
W/S为具体载荷情况下适用的飞机重量产生的翼载,公斤/米(2上标);
-
C-为平均几何弦长,米;
g为重力加速度,米/秒(2上标);
V为飞机当量速度,米/秒;
a 如果突风载荷以合理的方式同时作用在机翼和水平尾面上时,a即为飞机法向力系数C(NA下标)曲线的斜率(1/弧度);如突风载荷仅作用在机翼上,而平尾的突风载荷作为单独情况处理时,则可采用机翼升力系数C(L下标).曲线的斜率(1/弧度)。
K(g下标)U(de下标)Va
英制:n=1+--------------------
498(Wg/S)
式中:
0.88μ(g下标)
K(g下标)= ---------------为突风缓和系数;
5.3+μ(g下标)
2(Wg/S)
μ(g下标)=------------为飞机质量比;
-
ρCag
U(de下标)为根据第23.333条(c)得到的突风速度,英尺/秒;
ρ为大气密度,斯拉格/英尺(3上标);
W/S为具体载荷情况下适用的飞机重量产生的翼载,磅/英尺(2上标);
-
C-为平均几何弦长,英尺;
g为重力加速度,英尺/秒(2上标);
V为飞机当量速度,节;
a如果突风载荷以合理的方式同时作用在机翼和水平尾面上时,a即为飞机法向力系数CNA曲线的斜率(1/弧度);如突风载荷仅作用在机翼上,而平尾的突风载荷作为单独情况处理时,则可采用机翼升力系数C(L下标)曲线的斜率(1/弧度)。
[1993年12月23日第二次修订,2004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343条 设计燃油载重
(a)可调配载重的各种组合必须包括从零燃油到选定的最大燃油载重范围内的每一燃油载重。
(b)如果燃油装在机翼内,且机翼油箱零燃油时的飞机最大许用重量小于最大重量,则必须选用它作为“最大零机翼燃油重量”。
(c)对于通勤类飞机,可选定不超过在最大连续功率下运行45分钟所需要的燃油作为结构储油情况。如果选定了某种结构储油情况,则该情况必须作为最小燃油重量情况用来表明符合本规章规定的飞行载荷要求,此外还要求:
(1)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机翼内零燃油的情况,此情况的限制载荷相应于下列规定:
(i)第23.337条规定的机动载荷系数的90%,和
(ii)第23.333条(c)规定的突风速度的85%。
(2)结构的疲劳评定必须计及由本条(c)(1)的设计情况所获得的任何使用应力的增量;
(3)颤振、变形和振动要求也必须在机翼零燃油情况下得到满足。
[2004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345条 增升装置
(a)如果装有用于起飞、进场或着陆的襟翼或类似的增升装置,则在速度V,襟翼完全伸展形态下,假定飞机经受对称机动和对称突风,其范围由下列条件确定:
(1)机动到正限制载荷系数2.0,和;
(2)垂直作用于水平飞行轨迹的正、负突风速度为7.60米/秒(25英尺/秒)。
(b)必须假定V(F下标)不小于1.4V(S下标)或1.8V(SF下标)两者的大者,其中:
(1)V(S下标)是在设计重量下襟翼收态时的计算失速速度;
(2)V(SF下标)是在设计重量下襟翼完全伸展时的计算失速速度。
(3)如果使用了襟翼载荷自动限制装置,则飞机可以按装置所允许的空速和襟翼位置的临界组合情况来设计。
(c)当把飞机作为一个整体来确定其外载荷时,可以假定推力、滑流和俯仰加速度为零。
(d)襟翼、其操纵机构及其支撑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本条(a)规定的情况。此外,在速度V(F下标)襟翼完全伸展时,必须分别考虑下述情况:
(1)速度为7.60米/秒(25英尺/秒)(EAS)的迎面突风与75%的最大连续功率所对应的螺旋桨滑流同时作用;和
(2)最大起飞功率所对应的螺旋桨滑流影响。
[2004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347条 非对称飞行情况
(a)假定飞机经受到第23.349条和第23.351条的非对称飞行情况。对重心的不平衡气动力矩,必须由惯性力以合理的或保守的方法予以平衡,认为此惯性力由主要质量提供。
(b)按快滚机动(急横滚)进行审定的特技类飞机,必须按照作用在机翼和水平尾翼上的附加的非对称载荷进行设计。
[2004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349条 滚转情况
机翼和机翼的支撑结构必须按下列载荷情况来设计:
(a)与飞机类别相应的非对称机翼载荷。除非下列值导致不符合实际的载荷,滚转加速度可以由条23.333条(d)规定的对称飞行情况按下述方法加以修正而得到:
(1)对于特技类,在A和F情况,假定100%的半翼展机翼气动载荷作用在对称面的一侧,60%作用在另一侧;
(2)对于正常类、实用类和通勤类飞机,在A情况,假定100%的半翼展机翼气动载荷作用在飞机的一侧,75%作用在另一侧。
(b)由第23.455条规定的副翼偏转和速度所产生的载荷,至少同用于设计的正机动载荷系数的2/3相组合。除非下列值导致不符合实际的载荷,副翼偏转对机翼扭矩的影响,可以在第23.333条(d)确定的临界情况下,用翼展上副翼所占部分内的基本翼型力矩系数附加下列增量的方法来计算:
△Cm=-0.01 δ
其中:
△Cm是力矩系数增量,和;
δ是在临界情况下副翼向下偏转的度数。
[1990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2004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351条 偏航情况
飞机必须按照第23.441至第23.445条规定的载荷在垂直翼面上产生的偏航载荷来设计。
[1993年12月23日第二次修订]
第23.361条 发动机扭矩
(a)每个发动机架及其支承结构必须按下列组合效应进行设计:
(1)相应于起飞功率和螺旋桨转速的发动机限制扭矩和第23.333条(d)中飞行情况A的限制载荷的75%同时作用;
(2)相应于最大连续功率及螺旋桨转速的发动机限制扭矩和第23.333条(d)中飞行情况A的限制载荷同时作用;和
(3)对于涡轮螺旋桨装置,除本条(a)(1)和(a)(2)规定的情况外,相应于起飞功率和螺旋桨转速的发动机限制扭矩乘以下述系数后和1g平飞载荷同时作用。该系数是用于考虑螺旋桨操纵系统故障(包括快速顺桨),在缺少详细分析时,必须取为1.6。
(b)对涡轮发动机装置,发动机架及其支承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下列每一种载荷:
(1)由于故障或结构损坏(例如压气机卡阻)造成发动机突然停车所产生的发动机限制扭矩载荷;
(2)发动机最大加速所产生的发动机限制扭矩载荷。
(c)本条(a)考虑的发动机限制扭矩,必须由平均扭矩乘以下列系数得出:
(1)对涡轮螺旋桨装置,为1.25;
(2)对有5个或5个以上汽缸的发动机,为1.33;
(3)对有4、3、2个汽缸的发动机,分别为2、3、4。
[2004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363条 发动机架的侧向载荷
(a)发动机架及其支承结构必须按作用于该发动机架上的侧向载荷来设计,此侧向载荷限制系数不小于下列数值:
(1)1.33;或
(2)飞行情况A限制载荷系数的1/3。
(b)可假定本条(a)规定的侧向载荷与其他飞行情况无关。
第23.365条 增压舱载荷
对于增压舱采用下列规定:
(a)飞机结构必须有足够的强度来承受飞行载荷和压差由零到释压活门最大调定值的载荷的组合作用;
(b)必须计及在飞行中的外部压力分布以及应力集中;
(c)如果允许机舱带压差着陆,则着陆载荷必须和由零到着陆期间所允许的最大压差载荷相组合;
(d)飞机结构必须有足够的强度来承受下述压差载荷,该载荷为相应于释压活门最大调定值的压差载荷的1.33倍,并略去其他载荷;
(e)如果增压舱被隔框或地板分成两个或更多的隔舱,主结构必须按任一个有外部门或窗的隔舱内压力突然下降的效应来设计。此情况必须研究隔舱最大开口损坏的效果。可以考虑各隔舱之间通风的效应。
第23.367条 发动机失效引起的非对称载荷
(a)涡轮螺旋桨飞机必须按临界发动机失效所引起的非对称载荷进行设计,其中包括下述情况与螺旋桨阻力限制系统单个故障的组合,并考虑驾驶员在飞行操纵器件上预期的纠正动作:
(1)在V(MCA下标)和V(D下标)之间的各种速度下,由于燃油流动中断而引起功率丧失所产生的载荷作为限制载荷;
(2)在V(MCA下标)和V(D下标)之间的各种速度下,由于发动机压气机和涡轮脱开或由于涡轮叶片失落所产生的载荷作为极限载荷;
(3)上述发动机失效引起的推力减小和阻力增加的时间历程,必须由试验或其他适用此特定发动机一螺旋桨组合的资料予以证实;
(4)对于驾驶员预期的纠正动作的时间和纠偏量的大小,必须保守地加以估计,此时要考虑特定发动机一螺旋桨组合的特性。
(b)可以假定驾驶员的纠正动作在达到最大偏航速度时开始,但不早于发动机失效后两秒钟。纠偏量的大小可以根据第23.397中规定的限制操纵力确定,但如果分析或试验表明较小的力能够控制由上述发动机失效情况所产生的偏航和滚转,也可以取较小的力。
第23.369条 机翼后撑杆
(a)如果采用机翼后撑杆,它必须设计成能承受下列设计速度下的逆流情况:
------
V=1.26√Wg/S +8.7,节
式中:
Wg/S为设计最大起飞重量下的翼载,牛顿/米(2上标)。
-----
(V=3.94√W/S +8.7,节;W/S为设计最大起飞重量下的翼载,公斤/米(2上标))
-----
(V=8.7√W/S +8.7,节;W/S为设计最大起飞重量下的翼载,磅/英尺(2上标)。)
(b)必须采用该特定机翼剖面的气动数据,或采用C(L下标)等于- 0.8,弦向压力为三角形分布,后缘为峰值,前缘为零。
[2004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371条 陀螺和气动载荷
(a)每个发动机架及其支承结构,必须按发动机和螺旋桨(如适用)在最大连续转速和在下列任一情况下所产生的陀螺载荷、惯性载荷和气动载荷来设计:
(1)第23.351和第23.423条中规定的情况,或;
(2)下列情况所有可能的组合:
(i)偏航角速度2.5弧度/秒;
(ii)俯仰角速度1弧度/秒;
(iii)法向载荷系数2.5;和
(iv)最大连续推力。
(b)对于批准进行特技机动的飞机,每个发动机架及其支承结构必须满足本条(a)的要求,并且必须设计成能承受最大偏航和俯仰角速度组合作用下所预期的载荷系数。
(c)按通勤类进行审定的飞机,每个发动机架及其支承结构必须满足本条(a)以及本规章第23.341规定的突风情况的要求。
[2004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373条 速度控制装置
如果装有供航路飞行中使用的速度控制装置(例如扰流板和阻力板),则采用下列规定:
(a)飞机必须按第23.333条,第23.337条和第23.341条中规定的对称机动和突风,以及第23.441条和第23.443条中规定的偏航机动和横向突风进行设计。此时速度控制装置在该装置所标明的展态速度以下的各种速度都处于展态;
(b)如果速度控制装置具有自动操纵或载荷限制机构,则飞机必须根据该机构所允许的各种速度和相应的速度控制装置的位置,按本条(a)规定的机动飞行和突风情况进行设计。
操纵面和操纵系统载荷
第23.391条 操纵面载荷
第23.397至第23.459条中规定的操纵面载荷,是假定在第23.331至第23.351条规定的情况下产生的。
[2004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393条 平行于铰链线的载荷
(a)操纵面及支承铰链架必须设计成能承受平行于铰链线作用的惯性载荷。
(b)在缺少更合理的资料时,可以假定此惯性载荷等于KWg(公制,和英制:KW),式
(1)K=24,对于垂直的操纵面;
(2)K=12,对于水平的操纵面;
(3)W为可动操纵面的重量;g为重力加速度。
[2004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395条 操纵系统载荷
(a)飞行操纵系统及其支持结构,必须按第23.391至第23.459条规定的情况,用至少为计算的操纵面铰链力矩的125%的载荷进行设计。此外,采用下列规定:
(1)系统的限制载荷,不必超过由驾驶员和自动装置操纵所能产生的载荷的较大者。但是,自动驾驶仪的力不必加到驾驶员的力上去。系统必须按驾驶员或自动驾驶仪两者中的较大作用力来设计。此外,如果驾驶员和自动驾驶仪作用力方向相反,则它们之间的系统部件可以按两者中小者的最大作用力进行设计。用于设计的驾驶员作用力不必超过第23.397条(b)中所规定的最大力;
(2)系统必须设计成在任何服役使用情况下都结实耐用,要考虑到卡住、地面突风、顺风滑行、操纵惯性和摩擦力。可以用第23.397条(b)中规定的最小力产生的载荷进行设计来表明符合此款的要求。
(b)设计升降舵、副翼和方向舵操纵系统时,计算的铰链力矩必须采用125%的系数。然而,如果铰链力矩根据精确的飞行试验数据,则可以用低至1.0的系数,系数的减少量,应根据试验数据的精确性和可靠性而定。
(c)假定用于设计的驾驶员作用力施加在相应的驾驶杆握把或脚蹬板上(应如同在飞行中一样)并在操纵系统与操纵面操纵支臂的连接处受到反作用。
第23.397条 限制驾驶力和扭矩
(a)在操纵面飞行受载情况中,操纵面上的气动载荷和相应的偏度,不必超过施加本条(b)规定范围内的任何驾驶员作用力所可能达到的载荷和偏度。在应用此准则时,必须考虑操纵系统助力和伺服机构的影响和调整片的影响。如果仅用自动驾驶仪的力能够比人驾驶产生更高的操纵面载荷,则必须用它设计。
(b)驾驶员限制作用力和扭矩如下:
┏━━━━━━━━━━┳━━━━━━━━━━━━━━━━━┳━━━━━━━━━━━━━━━━┓
┃操纵器件 ┃对于设计重量等于或小于2,268 ┃最小作用力或扭矩(2 ) ┃
┃ ┃公斤(5,000磅)的飞机,最大 ┃ ┃
┃ ┃作用力或扭矩(1) ┃ ┃
┣━━━━━━━━━━╋━━━━━━━━━━━━━━━━━╋━━━━━━━━━━━━━━━━┫
┃副翼: ┃ ┃ ┃
┣━━━━━━━━━━╋━━━━━━━━━━━━━━━━━╋━━━━━━━━━━━━━━━━┫
┃驾驶杆 ┃298牛(30.4公斤;67磅) ┃178牛(18.1公斤;40磅) ┃
┣━━━━━━━━━━╋━━━━━━━━━━━━━━━━━╋━━━━━━━━━━━━━━━━┫
┃驾驶盘(3) ┃222D牛米(4)(22.7D公斤·米; ┃178D牛米(4)(18.1D公斤·米; ┃
┃ ┃50磅·英寸) ┃40D磅·英寸) ┃
┣━━━━━━━━━━╋━━━━━━━━━━━━━━━━━╋━━━━━━━━━━━━━━━━┫
┃升降舵: ┃ ┃ ┃
┣━━━━━━━━━━╋━━━━━━━━━━━━━━━━━╋━━━━━━━━━━━━━━━━┫
┃驾驶杆 ┃ 743牛(75.8公斤;167磅) ┃445牛(45.4公斤;100磅) ┃
┣━━━━━━━━━━╋━━━━━━━━━━━━━━━━━╋━━━━━━━━━━━━━━━━┫
┃驾驶盘(对称) ┃890牛(90.7公斤;200磅) ┃445牛(45.4公斤;100磅) ┃
┣━━━━━━━━━━╋━━━━━━━━━━━━━━━━━╋━━━━━━━━━━━━━━━━┫
┃驾驶盘(非对称)(5) ┃ ┃445牛(45.4公斤;100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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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向舵: ┃890牛(90.7公斤;200磅) ┃668牛(68.1公斤;150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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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设计重量(w)大于2,268公斤(5,000的飞机,规定的最大作用力或扭矩,必须随重量线性地增加到设计重量5,670公斤(12,500磅)时为规定值的1 18倍。对通勤类飞机,规定的最大作用力或扭矩必须随重量线性地增加到设计重量8,618公斤(19,000磅)时为规定值的1 35倍。
(2)如果操纵系统的任何个别装置或操纵面的设计使得规定的最小作用力或力矩不能适用,则可以采用从第23.415条 得到的相应的铰链力矩数值,但不得小于所规定的最小力或扭矩的0.6倍。
(3)驾驶盘副翼操纵系统部分还必须按单个切向力进行设计,此切向力的限制值等于表中确定的力偶力的1.25倍。
(4)D为驾驶盘直径,米(英寸)。
(5)非对称力必须作用在驾驶盘周缘的一个正常握点上。
[1990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2004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399条 双操纵系统
(a)双操纵系统必须设计成能承受两个驾驶员反向施加的作用力,此时所采用的每个驾驶员作用力不小于下列载荷中的较大者:
(1)按第23.395条 所得载荷的0.75倍;
(2)按第23.397条(b)规定的最小作用力。
(b)双操纵系统必须设计成能承受两个驾驶员同向施加的作用力,此时所采用的每个驾驶员作用力不小于按第23.395条 所得载荷的75%。
[2004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405条 次操纵系统
次操纵器件,如机轮刹车、扰流板和调整片的操纵器件,均必须按照驾驶员很可能施于该操纵器件的最大作用力进行设计。
第23.407条 配平调整片的影响
配平调整片对操纵面设计情况的影响,只有在操纵面载荷受到驾驶员最大作用力的限制时才必须计入。在这些情况中,认为配平调整片朝帮助驾驶员的方向偏转,其偏度必须与所考虑情况的速度中预期的最大程度的失配平相对应。
第23.409条 调整片
在任何可用的受载情况下,操纵面调整片必须按飞行包线内很可能得到的空速和调整片偏度的最严重的组合来设计。
第23.415条 地面突风情况
(a)操纵系统必须按下列地面突风和顺风滑行产生的操纵面载荷进行设计:
(1)如果按本条(a)(2)不要求检查操纵系统地面突风载荷情况,但是申请人选定按这些载荷来设计操纵系统的某一部分,则只需把这些载荷从操纵面操纵支臂传到最近的止动器或突风锁及其支撑结构上;
(2)如果设计采用的驾驶员作用力小于第23.397条(b)中规定的最小值,则必须按下式检查地面突风和顺风滑行引起的操纵面载荷对整个操纵系统的影响:
H=KcS(s下标)q
其中:
H为限制铰链力矩,牛·米(公斤·米;磅·英尺);
c为铰链线后操纵面的平均弦长,米(英尺);
S(s下标)为铰链线后操纵面面积,米(2上标)(英尺(上标));
-----
q为动压,帕(公斤/米(2上标);磅/英尺(2上标)),其相应的设计速度不小于0.643√Wg/S +4.45
----- -----
米/秒(2.01√W/S +4.45米/秒;14.6√W/S +14.6英尺/秒),其中W/S为设计最大重量下的翼载,但设计速度不必大于26.8米/秒(88英尺/秒)(W为飞机最大重量,公斤(磅);g为重力加速度,米/秒(2上标);S为机翼面积,米。(英尺(2上标)));
K为本条(b)给出的地面突风情况限制铰链力矩系数(对于副翼和升降舵,K为正值时表示力矩使操纵面下偏,K为负值时表示力矩使操纵面上偏)。
(b)地面突风限制铰链力矩系数K必须取自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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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面 ┃K ┃操纵器件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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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副翼 ┃ 0.75 ┃(a)架驶杆锁定或系住在中立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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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副翼 ┃±0.50 ┃(b)副翼全偏:一个副翼为正力矩,另一个副翼为负力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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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升降舵 ┃±0.75 ┃(c)升降舵向上全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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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升降舵 ┃ ┃(d)升降舵向下全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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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方向舵 ┃±0.75 ┃(e)方向舵在中立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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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方向舵 ┃ ┃(f)方向舵全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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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在相关手册规定的从空重到最大重量的所有系留重量下,规定的系留点及其周围结构、操纵系统、操纵面及相关的突风锁都必须能承受飞机系留时由任何方向的直到120公里/小时(65节)水平风引起的限制载荷。
[2004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水平安定和平衡翼面
第23.421条 平衡载荷
(a)水平翼面平衡载荷是在任何规定的没有俯仰加速度的飞行情况下,维持平衡所必须的载荷。
(b)水平平衡翼面必须按限制机动包线上的任一点和第23.345条规定的襟翼情况所产生的平衡载荷来设计。
[1993年12月23日第二次修订]
第23.423条 机动载荷
每一水平翼面及其支撑结构和具有俯仰控制作用的鸭式或串列式机翼布局的主翼,必须按下列情况所决定的机动载荷来设计:
(a)在速度为V(A下标)时,将俯仰操纵器件突然向后移动到最大和突然向前移动到最大,直至操纵止动点或驾驶员限制作用力,取两者中之最临界情况;
(b)在速度大于V(A下标)时,将俯仰操纵器件突然向后移动随后向前移动,产生下表中法向加速度和角加速度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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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法向加速度(n) ┃角加速度(弧度/秒(2上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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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抬头 ┃1.0 ┃+(39/V)n(m下标)(n(m下标)-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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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头 ┃n(m下标) ┃-(39/V)n(m下标)(n(m下标)-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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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1)n(m下标)为用于飞机设计的正限制机动载荷系数;
(2)V为初始速度,节。
本条情况包括了在“校准机动”(在这种机动飞行中,将俯仰操纵器件突然向一个方向移动,然后又突然反向移动)中可能出现的相应载荷,但“校准机动”的偏度和时间要避免超过限制机动载荷系数。对抬头和低头两种情况,水平翼面的总载荷是在速度V和规定的法向载荷系数n时的平衡载荷,加上由于规定的角加速度所引起的机动载荷增量。
[1993年12月23日第二次修订]
第23.425条 突风载荷
(a)每一水平翼面(非主翼)必须按下列情况产生的载荷来设计:
(1)襟翼收起,第23.333条(c)所规定的突风速度;
(2)在速度VF,对应于第23.345条(a)(2)规定的情况,名义强度为7.60米/秒(25英尺=/秒)的正负突风。
(b)[备用]
(c)按本条(a)规定的情况确定水平翼面的总载荷时,必须首先确定在相应的设计速度V(F下标)V(C下标)和V(D下标)下,稳定无加速飞行的初始平衡载荷。在初始平衡载荷上必须加上由突风引起的载荷增量以得到总载荷。
(d)在缺少更合理的分析时,由突风产生的载荷增量必须按下式计算,除非表明使用该公式是保守的,否则该式仅适用于后水平尾翼布局的飞机。
K(g下标)U(de下标)Va(ht下标)S(ht下标) dε
△L(ht下标)=------------------------------------------- (1- ---- )
1.63 dα
其中:
△L(ht下标)为平尾的载荷增量,牛顿;
K(g下标)为第23.341条定义的突风缓和系数;
U(de下标)为得到的突风速度,米/秒
V为飞机当量速度,米/秒;
a(ht下标)为后平尾升力曲线的斜率,1/弧度;
S(ht下标)为后平尾的面积,米(2上标);
dε
(1- ----- )为下洗系数。
dα
公制:
K(g下标)U(de下标)Va(ht下标)S(ht下标) dε
△L(ht下标)=------------------------------------------ (1- ---- )
16.0 dα
其中:
△L(ht下标)为平尾的载荷增量,公斤;
K(g下标)为第23.341条定义的突风缓和系数;
U(de下标)为得到的突风速度,米/秒;
V为飞机当量速度,米/秒;
a(ht下标)为后平尾升力曲线的斜率,1/弧度;
S(ht下标)为后平尾的面积,米(2上标);
dε
(1- -- )为下洗系数。
dα
英制:
K(g下标)U(de下标)Va(ht下标)S(ht下标) dε
△L(ht下标)=------------------------------------------- (1- ---- )
16.0 dα
其中:
△L(ht下标)为平尾的载荷增量,磅;
K(g下标)为第23.341条定义的突风缓和系数;
U(de下标)为得到的突风速度,英尺/秒;
V为飞机当量速度,节;
a(ht下标)为后平尾升力曲线的斜率;1/弧度;
S(ht下标)为后平尾的面积,英尺(2上标);
dε
(1- ------- )为下洗系数。
dα
[1993年12月23日第二次修订]
第23.427条 非对称载荷
(a)水平翼面(非主翼)及其支撑结构必须按偏航和滑流影响引起的非对称载荷与第23.421至第23.425条规定的飞行情况载荷的组合来设计。
(b)在缺少更合理的资料时,对发动机、机翼、水平翼面(非主翼)和机身外形按常规的相对位置布局的飞机,采用下列规定:
(1)可以假定对称飞行情况最大载荷的100%作用于对称面一侧的水平翼面上;
(2)必须将下列百分比的载荷施加于另一侧:
百分比=100-10(n-1),其中n是规定的正机动载荷系数,但此百分比不得大于80%。
(c)对于非常规布局的飞机(如水平翼面(非主翼)有较大上反角或水平翼面支撑在垂尾上的飞机),各翼面及支撑结构必须按单独考虑的每一种规定的飞行情况中同时产生的垂尾和平尾载荷的组合来设计。
[1993年12月23日第二次修订]
垂直翼面
第23.441条 机动载荷
(a)在直至V(A下标)的各速度,垂直翼面必须设计得能承受下列各种情况,在计算载荷时可以假定偏航角速度为零:
(1)飞机在无偏航非加速飞行时,假定方向舵操纵器件突然移动到操纵止动器或由驾驶员限制作用力所限制的最大偏度;
(2)假定飞机以本条(a)(1)规定的方向舵偏度偏航到过漂侧滑角。可以假定过漂角等于本条(a)(3)的静侧滑角的1.5倍来代替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