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67条 飞行训练机构的人员要求
(a)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有足够的教学人员,至少有一名持有飞行签派员执照,并能够协调所有训练课程教学的人员。
(2)学员与教员的比例不得超过25:1,每个教学班不得超过35人。
(b)讲授本规则附件A 中签派实践应用内容的教员应当持有飞行签派员执照。
第65.70条 飞行训练记录要求
(a)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应当为每个学员建立执照课程的训练记录,包括按时间顺序排列的所有教员名单、涵盖的学科课程和考试成绩。该记录在学员毕业后应当至少保存三年。训练机构还应当将前一年的训练情况在每年的7月31日前报送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职能部门备案,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所有毕业学员的名单和成绩表。
(2)所有未毕业学员和退学学员的名单、成绩表或者退学原因。
(b)为合格学员颁发的书面毕业证明和编号。
E章 法律责任
第65.81条 未取得执照的人员
(a)违反本规则第65.51条(a)、(b)款规定,未取得飞行签派员执照在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输飞行中履行运行控制和签派放行责任的个人,在12 个日历月之内不得申请飞行签派员执照,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飞行签派工作,并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5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b)航空承运人违反本规则第65.51条(a)款规定,指定未取得飞行签派员执照的人员履行运行控制和签派放行责任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65.83条 在检查中未能提供执照飞行签派员违反本规则第65.51条(b)款规定,在检查中未能提供飞行签派员执照或者体检合格证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警告或人民币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65.85条 未取得资格证书擅自训练飞行签派员未按照本规则D章取得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擅自从事飞行签派员执照课程训练的,其颁发的成绩表和毕业证明无效,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教学活动,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