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除非被吊扣、吊销,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24个日历月。
(b)申请延续其资格证书有效期的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证书的有效期终止前至少30 个工作日向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毕业于该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学员,在参加按照本规则第65.59条要求的实践考试中,第一次测试合格率达到80%;
(2)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持续符合本规则对初始批准的要求;
(c)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延续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申请的受理和审查按照本规则第65.11条(b)款和(c)款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要求进行。
(d)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申请修订批准的课程大纲、设施和设备清单及说明,应当按照本规则第65.63条(a)款(1)和(2)的要求以完整修订页的形式提交备案材料,以便完整地替换所批准的修订页内容。除非证明满足本规则第65.67条 的最低要求,并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教员名单的修订应当申请批准。
(e)当批准的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不能持续满足本规则有关批准的要求或者实施执照训练的要求时,由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回其资格证书,并向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备案。训练机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放弃资格证书,并向该管理局提供要求的训练记录。
(f)当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其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将被终止。但是,训练机构在所有权变更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且此变更不涉及设备、设施、人员和飞行签派员执照课程的,其资格不受影响。批准的附件A 中的飞行签派员执照训练课程教学仍可继续进行:
(g)当批准的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名称和地点发生变更时,自变更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则批准的训练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其资格证书保持有效。
第65.65条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设施要求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用于理论和实践教学并且校验合格的设备、设施和用具,以满足每一个学员在飞行签派员理论学习和实践训练中的使用要求。用于训练的教室应当符合国家的建筑、卫生和健康标准,确保温控、照明和通风,教室位置应当确保教学不会受到外界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