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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3)气象和航行通告资料的收集、分析、分发和使用;

  (4)气象图表、地图、预报、顺序报告、缩写和符号的理解和使用;

  (5)当其在相应的空域系统内运行时,有关的气象服务职能;

  (6)风切变和下沉气流的认识、识别和避让;

  (7)仪表气象条件下的空中导航;

  (8)与航路运行、终端区和雷达环境下有关的运行以及与仪表进离场和进近程序相关的空中交通程序和驾驶员的职责;

  (9)航空器的载重与平衡、航图、图表、表格、公式和计算的应用,以及对航空器性能的影响;

  (10)与正常和非正常飞行状态下的航空器飞行特性和性能有关的空气动力学;

  (11)人为因素;

  (12)决策与判断;

  (13)机组资源管理,包括机组交流和协调。

  (b)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职能部门出示有效的文件证明申请人在此前24 个日历月内已经通过了飞行签派员理论考试。

  第65.57条 经历和训练要求

  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向地区管理局提供有效的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本条(a)款或者(b)款的规定:

  (a)申请人在申请日期前3 年中至少有2 年的如下任意经历或者其组合,按照本规则附件A《飞行签派员执照训练课程》的要求完成至少200 小时的训练,并且提供了符合本规则第65.70条(b)款规定的有效书面毕业证明:

  (1)在国家航空器运行中担任驾驶员、飞行领航员、管制员、航空气象分析人员。

  (2)在CCAR121 部航空承运人的运行中,在合格的飞行签派员的直接监督下,担任协助签派放行飞机的人员,或者担任驾驶员、飞行机械员、航空气象分析人员、飞机性能工程师。

  (3)在航空器运行中担任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航行情报员。

  (4)在航空器运行中,履行局方认为能够提供同等经历的其他职责。

  (b)如果申请人不具备本条(a)款要求的经历,则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A的要求完成至少800 小时的训练,并提供符合本规则第65.70条(b)款规定的有效书面毕业证明。

  第65.59条 技能要求

  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应当通过针对航空运输中使用的任何一种大型飞机的实践考试。这种实践考试应当基于民航总局在本规则附件A 中对飞行签派员实践考试标准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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