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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c) 理论考试连续2次未通过的,自最后一次考试之日起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理论考试。实践考试连续2次未通过的,应当重新参加理论考试。

  第65.20条 申请过程中的欺诈行为

  (a) 执照申请人按照本规则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不得带有下列任何欺诈行为:

  (1) 在申请材料、记录、证明和履历中做虚假描述;

  (2) 伪造、篡改证件或者证书。

  (b) 上述行为一经查实,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取消其执照申请资格并在12 个日历月内不再受理其新的申请。

C章 飞行签派员执照

  第65.51条 执照要求

  (a)在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中与机长共同履行签派放行和运行控制职责的飞行签派员必须持有民航总局颁发的满足本条(b)要求的飞行签派员执照,并按照执照中载明的机型履行签派放行权。

  (b) 飞行签派员执照持有人在前36 个日历月内至少完成一次执照认证,否则不得履行相应的签派放行和运行控制责任。

  (c)在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监察员或者授权的局方代表提出要求时,应当出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体检合格证,接受检查。

  第65.53条 资格要求

  (a)参加飞行签派员执照理论考试的人员应当年满21 周岁。

  (b)参加飞行签派员执照实践考试的人员应当通过第65.55条规定的理论考试,并满足第65.57条 规定的经历要求。

  (c)获得飞行签派员执照资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年满23 周岁;

  (2)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

  (3)能够读、说、写并且理解汉语;

  (4)通过了本规则第65.59条 规定的实践考试;

  (5)按照CCAR67 部规定的体检标准体检,并取得体检合格证。

  第65.55条 理论知识要求

  (a)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应当至少通过下述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1)与航线运输驾驶员权力、限制和飞行运行相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适用的规定;

  (2)气象,包括锋的知识和影响、风的特性、云的形成、结冰和高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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