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执照遗失或者损坏,重新申请补办执照的执照持有人应当向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执照号码、颁发日期等信息和材料;
(2) 颁发其执照的民航总局文件;
(3) 国家批准的执照补办收费标准规定缴纳的费用;申请人在补办执照期间,可以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领取有效期不超过120 天的临时执照,并持该执照值勤。
第65.17条 考试程序
(a) 执照申请人在接到考试通知后,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理论和实践考试。
(b) 飞行签派员执照理论和实践考试的合格成绩均为百分制的80分。
(c)执照申请人应当先进行理论考试。理论考试合格,并满足
第65.57条 规定的经历和训练要求的,可以持理论考试合格证明向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实践考试。理论考试成绩从考试之日起24个日历月内有效。
第65.18条 理论考试作弊和违规行为
(a) 在考试中不得有下列作弊和违规行为:
(1) 复制理论考试内容;
(2) 从他人处接受或者向他人传递考卷的副本或任何部分;
(3) 在考试过程中,接受或者向他人提供帮助;
(4) 顶替别人参加考试;
(5) 在考试期间使用未经许可的任何资料或者辅助设备;
(6) 其他作弊和违规行为。
(b) 已取得考试资格的执照申请人,违反本条(a)款规定的,取消其考试资格并且自违规之日起12个日历月内不得重新申请考试;对已经持有执照的当事人,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回其执照,当事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试。
第65.19条 补考
执照申请人可以依据本条规定申请理论或者实践考试的补考。
(a) 未通过执照考试的申请人,可以在30 天后向组织考试的单位提交补考申请。
(b) 理论考试成绩合格,实践考试未通过的,在理论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只需申请实践考试部分的补考,实践考试补考的重点内容为上次未通过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