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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a) 飞行签派员执照(在本章中简称执照)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向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职能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填写本规则附件B中规定的《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和审查表》;

  (2) 提供本规则第65.57条规定的材料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两寸标准红底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三张;

  (3) 申请人只申请理论考试的,应当提供证明符合本规则65.53条(a)款要求材料。

  (b) 民航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职能部门应当自接到执照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其申请,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应当一并告知申请人补正。

  (c) 执照申请人的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本规则要求的申请方式,民航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安排理论和实践考试的时间,指定考试地点和考试员,并将前述决定通知申请人,向其发放准考证。

  (d) 执照申请人符合本规则65.53条(c)款要求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填写本规则附件B 表格中的考试成绩部分,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报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审查批准,民航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于10 个工作日内通过民航地区管理局向执照申请人发放飞行签派员执照;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65.13条 临时执照

  对于满足第65.53(c)款规定要求的执照申请人,在等待执照下发期间,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20 个工作日内向其颁发有效期不超过120 天的临时执照。

  第65.15条 执照的有效期

  (a) 按照本规则颁发的执照长期有效, 除非执照持有人自愿放弃,或者被吊扣、吊销。

  (b) 执照持有人应当在自愿放弃,或者被吊扣、吊销的情况下,将执照交回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职能部门。

  第65.16条 执照持有人更名、执照遗失或者损坏补办

  (a) 执照持有人更换姓名应当向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附有申请人当时持有的执照和能够证明其更改姓名合法性的法律文件。民航地区管理局在审查后,应当将前述法律文件退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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