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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

  (a) 持有适合的现行有效的航空人员执照。
  (b) 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适用的资格要求,能够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135.97条 用于满足近期飞行经历的航空器和设施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提供航空器和设施,使每个驾驶员满足近期飞行经历要求,持续保持其熟练水平,并可以用于演示以证实驾驶员可以胜任所有被批准参加的运行。
  第135.99条 飞行机组成员的组成
  在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航空器上所配备的飞行机组成员,应当符合航空器操作限制或者航空器飞行手册中的机组配备规定,以及本规则对所实施运行类型的机组配备规定。
  第135.101条 飞行机组成员的值勤要求
  (a) 在飞行的关键阶段,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要求飞行机组成员完成航空器安全运行所必需的工作之外的任何其他工作,飞行机组任何成员也不得承担这些工作。预定厨房供应品,确认旅客的衔接航班,对旅客进行合格证持有人的广告宣传、介绍风景名胜和其他与安全无关的广播,填写与运行无关的公司报告表、记录表等工作都不是航空器安全运行所必需的工作。
  (b) 在飞行的关键阶段,飞行机组成员不得从事可能分散飞行机组其他成员工作精力,或者可能干扰其他成员正确完成这些工作的活动,机长也不得允许其从事此种活动。这些活动包括进餐、在驾驶舱无关紧要的交谈、在驾驶舱和客舱乘务员之间无关紧要的通话、阅读与正常飞行无关的刊物等。
  (c) 在本条中,飞行关键阶段是指滑行、起飞、着陆和除巡航飞行以外在3000米(10000英尺)以下的飞行阶段。
  第135.103条 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中要求配备的副驾驶
  (a) 除本条(b)款规定的情况外,在根据仪表飞行规则(IFR)实施载客运行的航空器上,应当配备一名副驾驶。
  (b) 除按照本规则第135.99条和第135.109条的规定配备副驾驶的情况外,当航空器装备有经批准的自动驾驶仪系统并且相应的运行规范中也已批准使用该系统时,可以偏离本条(a)款的要求,无需配备副驾驶。但是,在此种情况下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应当在该厂家和型号的航空器上具有至少100小时的机长飞行时间。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使用自动驾驶仪系统代替副驾驶,应当向局方申请颁发相应的运行规范条款。如果满足下列条件,局方可以批准其使用自动驾驶仪代替副驾驶:
  (1) 该自动驾驶仪能够操纵航空器来保持飞行和进行绕三轴旋转的机动飞行;
  (2) 合格证持有人经演示证明,机长能够在合理的工作负荷下完成所有职责,使用自动驾驶仪的运行能够安全实施,符合本规则所有的运行要求;
  (3) 相应的运行规范条款中包含了局方认为出于安全考虑所需规定的使用自动驾驶仪的条件和限制。
  第135.105条 客舱乘务员要求
  合格证持有人运行旅客座位数(不含驾驶员座位)超过19座的航空器,应当配备一名客舱乘务员。
  第135.107条 机长或者副驾驶的指派要求
  (a) 合格证持有人在按照本规则运行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 为每次飞行指派一名机长;
  (2) 为每次需要两名驾驶员的飞行,指派一名副驾驶。
  (b) 航空器的机长应当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指派,在该次飞行的所有时间内承担机长职责。
  第135.109条 II类运行中要求的副驾驶
  合格证持有人使用航空器实施II类运行时,应当指派一名副驾驶。
  第135.111条 旅客占用驾驶员座位
  如果合格证持有人所用航空器的旅客座位数(不包含驾驶员座位)不超过8座,并且按照本规则规定允许其使用一名驾驶员实施运行,则可以允许机长、副驾驶、合格证持有人的航空检查人员和局方监察员以外的人员占用空置的驾驶员座位。
  第135.113条 操纵装置的控制
  除符合下列规定的人员外,机长不得允许任何人员在按照本规则实施的飞行中操作航空器的操纵装置,任何人员也不得在这些飞行中操作航空器的操纵装置:
  (a) 合格证持有人雇佣的对该航空器具备资格的驾驶员。
  (b) 经局方批准的监察员或者委任代表,该监察员或者委任代表合格于操作该航空器,正在进行飞行检查工作,并且得到了机长的许可。
  第135.115条 飞行前对旅客的简介
  (a) 在每次起飞前,载客航空器的机长应当保证所有旅客得到下述方面的口头简介:
  (1) 吸烟。每位旅客应当得到何时、何处和在何种情况下禁止吸烟的简介。该简介应当包含如下申明: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要求旅客遵守点亮的旅客信息灯、出示的标牌和因安全目的指定的禁烟区的指令,并听从机组成员的相关指令。简介还应当包括关于现行法规禁止摆弄、损伤和毁坏航空器厕所(如该航空器装有厕所的话)内安装的烟雾探测器,禁止在厕所内吸烟,以及适用时,禁止在客舱内吸烟的规定;
  (2) 安全带的使用,包括系紧和松开安全带的方法,以及在何时、何地和何种情况下应当系紧安全带。该简介应当包括如下申明: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要求旅客遵守点亮的旅客信息灯给出的指令,并听从机组成员关于使用安全带的相关指令;
  (3) 在起飞和降落前调直椅背;
  (4) 乘客登机门和紧急出口的位置和打开方法;
  (5) 救生设备的位置;
  (6) 如果本次飞行涉及延伸跨水运行,所需漂浮装置的使用和迫降程序;
  (7) 如果该次飞行涉及平均海平面高度3600米(12000英尺)以上的运行,氧气的正常和应急使用方法;
  (8) 手提灭火器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b) 在每次起飞之前,机长应当确保每位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别人帮助才能迅速撤至出口的人员和该人员的护理人员(如有)都得到了简介,被告知在发生紧急情况时撤离航空器的程序。本款不适用于那些在该架航空器的上一航程飞行中已接受此简介的人员。
  (c) 本条(a)款要求的口头简介应当由机长或者其他机组成员作出。
  (d) 尽管有本条(c)款的规定,对于经审定可以载运不超过19名旅客的航空器,本条(a)款要求的口头简介可以由机长、一名机组成员或者合格证持有人指定的合格人员作出。
  (e)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本条(a)款要求的口头简介的内容印制在卡片上,卡片上的文字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中文。这些卡片应当放置在航空器上每位乘客便于取用阅读的地方。卡片上不得印有任何广告,卡片的制作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 适用于使用该卡片的航空器;
  (2) 包括紧急出口的示意图和使用方法;
  (3) 包括使用机上应急设备所必需的其他指令。
  (f) 本条(a)款要求的简介可以用经批准的录音播放装置播放,应当使每位旅客在正常噪音水平环境下能清晰地听到。
  第135.117条 禁止载运武器
  在合格证持有人所运行的航空器上的任何人员不得以隐秘或者公开的方式在机上放置或者随身携带武器。按照国家规定被批准携带武器的人员除外。
  第135.119条 禁止干扰机组成员
  任何人员不得在按照本规则运行的航空器上攻击、胁迫、威胁或者干扰履行机组职责的机组成员。
  第135.121条 酒精饮料
  (a) 除合格证持有人所供应的含酒精饮料外,任何人不得在航空器上饮用其他含酒精饮料。
  (b) 对于航空器上显示出醉酒状态的人员,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再为其提供任何含酒精饮料。
  (c) 对于显示出醉酒状态的人员,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允许其登机。
  第135.123条 航空器在地面移动、起飞和着陆期间食品、饮料和旅客服务设施的存放
  (a)当处于下列情形之一时,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航空器在地面移动、起飞或者着陆:
  (1)当旅客座位上放有由合格证持有人提供的食品、饮料或者餐具时;
  (2)在每个旅客的食品与饮料盘和每个椅背餐桌均被固定在其收藏位置之前;
  (3)在每个旅客服务车被固定在其收藏位置之前。
  (b)每个旅客应当遵守机组成员按照本条给出的指令。
  第135.125条 紧急情况和应急撤离职责
  (a) 对于每一型号的航空器,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每一机组必需成员指派其在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应急撤离的情况下应当履行的职责。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证完成这些任务是现实可行的,并且考虑到了任何有理由预见到的紧急情况的处理,包括个别机组成员可能丧失工作能力,或者在客货混装的航空器上,由于货物的移动机组成员不能到达客舱这样的紧急情况。
  (b)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本条(a)款要求的每类机组必需成员的职责规定在本规则第135.41条所要求的手册中。
  第135.127条 航空器保安
  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符合相应中国民用航空保安要求。
  第135.129条 旅客告示
  (a) 航空器在地面作任何移动,以及每次起飞、着陆和机长认为必要的其他任何时间,“系好安全带”信号应当接通。
  (b) 当“系好安全带”信号亮时,每位旅客应当系好旅客座椅安全带并保持系好状态。
  (c) 航空器在禁止吸烟的飞行航段上运行时,应当使“禁止吸烟”的告示信号灯常亮,或者在该飞行航段上出示一个或者几个“禁止吸烟”的标牌。若同时使用灯光信号及标牌,则灯光信号在整个飞行航段上应当保持常亮。
  (d) 乘坐航空器的旅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不得在“禁止吸烟”信号灯亮时或者“禁止吸烟”标牌出示时吸烟;
  (2) 不得在航空器厕所中吸烟;
  (3) 不得损害或者破坏航空器厕所中安装的烟雾探测器。
  (e) 当航空器在地面作任何移动,在每次起飞、着陆和机长认为必要的其他任何时间内,应当接通“禁止吸烟”信号。
  (f) 每个旅客应当遵守机组成员为符合本条(c)款和(d)款第(1)、(2)项要求而发出的指令。
  第135.131条 安全带和儿童限制装置的使用
  (a) 在航空器于地面移动、起飞和着陆期间,按照本规则运行的航空器上的每个乘员均应当在经批准的座椅就座,并用单独的安全带适当系好。对于水上航空器和安装有浮筒的旋翼机在地表移动期间,将水上航空器或者旋翼机推离码头或者将其系留在码头的人员无需满足前述座位和安全带要求。对于儿童可以使用下列方法:
  (1) 2周岁以下的儿童可以由占有经批准座椅的成年人抱着;
  (2) 儿童可以乘坐在航空器上安全使用的儿童限制装置内,该装置可以由合格证持有人装备,也可以由该儿童的父母、监护人或者经该儿童父母、监护人指定在飞行中照料其安全的护理人员携带。儿童限制装置应当带有表明其安全性的标签。
  (b) 如果儿童的父母、监护人或者指定的护理人员请求让该儿童乘坐他们提供的儿童限制装置,当该儿童持有经批准座位的机票,或者这种座位能够由合格证持有人提供给该儿童使用,并且本条(a)款第(2)项中的要求能够满足,则该合格证持有人不得拒绝该儿童乘坐航空器。本条并不阻止合格证持有人提供儿童限制装置,也不阻止合格证持有人遵循安全操作常规,为儿童限制装置确定最适合的旅客座椅位置。
  (c) 只有每一旅客座椅的椅背处于竖立位置,合格证持有人方可使航空器起飞或者着陆。每个旅客应当遵守机组成员依照本款发出的指令。但下列两种情况除外:
  (1) 为使主通道至出口的通道不受座椅靠背的妨碍而让其处于非竖立位置的情况;
  (2) 根据合格证持有人的手册中规定的程序,在座位上载有货物或者坐有由于健康方面的原因不能竖直就坐的人的座椅,但其椅背不得妨碍任何旅客走向通道或者任一应急出口。
  (d) 要求装备组合式安全带和肩带装置的座椅上的每个乘员,在起飞和着陆过程中都应当用这种组合式安全带和肩带装置将乘员恰当扣紧,但在履行其正常职责需要时,可以松开肩带。
  (e) 在每个无人乘坐的座椅上,若装有安全带和肩带装置,则应当将其固定好,使其不妨碍机组成员执行任务或者妨碍应急情况下人员的迅速撤离。
  第135.133条 出口座位安排
  (a) 适用性。本条适用于合格证持有人按照本规则实施的旅客座位数10座(含)以上的航空器的定期载客运行和旅客座位数20座(含)以上的航空器的非定期载客运行。
  (b)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根据坐在出口座位的旅客应当具备的能力,安排或者调整旅客座位并履行下列职责:
  (1) 确定其机群中每一种旅客座位布局的出口座位;
  (2) 在其实施旅客运营的机场旅客登机处或者确定旅客座位处,将所制定的有关出口座位旅客安排的规定提供给公众,供公众监督检查;
  (3) 在滑行或者推航空器前,至少有一名机组必需成员已经核实没有不具备能力的旅客坐在出口座位处;
  (4) 提示在出口座位就座的旅客阅读为其专备的出口座位旅客须知卡并进行自我对照,该卡中应当包含就座于出口座位的旅客应当具备的能力、不宜在出口座位就座的情况、可以要求调换座位的情况以及服从机组成员安排和调整座位的义务;
  (5) 在其运行手册中规定下列内容:
  (i) 在机上安排或者调整旅客座位的人员;
  (ii) 安排或者调整座位、核实出口座位就座情况的程序;
  (iii) 在机场向公众提供信息和在机上向出口座位旅客提供出口座位旅客须知卡的内容。
  (6) 本款第(5)项所述运行手册中规定的内容得到局方批准。
  (c) 前款中的用语按照下列规定:
  (1) 出口座位是指旅客从该座位可以不绕过障碍物直接到达出口的座位和旅客从离出口最近的过道到达出口必经的成排座位中的每个座位;
  (2) 在出口座位就座的旅客应当具备的能力是指完成下列职责的能力:
  (i) 确定应急出口的位置;
  (ii) 认出应急出口开启机构;
  (iii) 理解操作应急出口的指示;
  (iv) 操作应急出口;
  (v) 评估打开应急出口是否会增加由于暴露旅客而带来的伤害;
  (vi) 遵循机组成员给予的口头指示或者手势;
  (vii) 收藏或者固定应急出口门,以便不妨碍使用该出口;
  (viii) 评估滑梯的状况,操作滑梯,并在其展开后稳定住滑梯,协助他人从滑梯离开;
  (ix) 迅速地经应急出口通过;
  (x) 评估、选择和沿着安全路线从应急出口离开。
  (3) 不宜在出口座位就座的情况是指机组成员确认旅客可能由于下述原因不具备本款第(2)项所列的应当具备的一项或者多项能力:
  (i) 该人的两臂、双手和双腿缺乏足够的运动功能、体力或者灵活性导致下列能力缺陷:
  (A) 向上、向下和向两侧达不到应急出口位置和应急滑梯操纵机构;
  (B) 不能握住并推、拉、转动或者不能操作应急出口操纵机构;
  (C) 不能推、撞、拉应急出口舱门操纵机构或者不能打开应急出口;
  (D) 不能把与机翼上方出口窗门的尺寸和重量相似的东西提起、握住、放在旁边的座椅上,或者把它越过椅背搬到下一排去;
  (E) 不能搬动在尺寸和重量上与机翼上方出口门相似的障碍物;
  (F) 不能迅速地到达应急出口;
  (G) 当移动障碍物时不能保持平衡;
  (H) 不能迅速走出出口;
  (I) 在滑梯展开后不能稳定该滑梯;
  (J) 不能帮助他人用滑梯离开。
  (ii)该人不足15岁,或者如没有陪伴的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亲属的协助,缺乏履行本款第(2)项所列出的一项或者多项能力;
  (iii)该人缺乏阅读和理解本条要求的、由合格证持有人用文字或者图表形式提供的有关应急撤离指示的能力,或者缺乏理解机组口头命令的能力;
  (iv)该人在没有隐形眼镜或者普通眼镜以外的视觉器材帮助时,缺乏足够的视觉能力导致缺乏本款第(2)项列出的一项和多项能力;
  (v)该人在没有助听器以外的帮助时,缺乏足够的听觉能力听取和理解客舱乘务员的大声指示;
  (vi)该人缺乏足够的能力将信息口头传达给其他旅客;
  (vii)该人具有可能妨碍其履行本款第(2)项所列的一项或者多项适用功能的情况或者职责,例如要照料幼小的孩子,或者履行前述功能可能会使其本人受到伤害。
  (4) 可以要求调换座位的情况是指在出口座位就座的旅客,按照出口座位旅客须知卡或者按照机组成员向旅客进行的简介进行自我对照,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向机组成员提出调换座位的情况:
  (i) 属于不宜在出口座位就座的情况的;
  (ii) 不能确定自己是否具备应当具备的能力的;
  (iii) 为了履行出口座位处的功能有可能伤害其身体的;
  (iv) 不能履行出口座位处可能要求其履行的职责的;
  (v) 由于语言、理解等原因,不能理解出口座位旅客须知卡内容和机组成员讲解内容的。
  (d)依据本条,如果确定被安排在出口座位上的旅客很可能没有能力履行本条(b)款第(2)项所列的功能,或者旅客自己要求不坐在出口座位,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立即将该旅客重新安排在非出口座位位置。在非出口座位已满员的情况下,如果需要将一位旅客从出口座位调出,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一位愿意并能够完成应急撤离功能的旅客,调到出口座位上。在出口座位就座的旅客要求更换座位时,机组成员不得要求其讲出理由。
  (e) 合格证持有人可以按照本条规定,仅凭下列原因而拒绝运送该旅客:
  (1) 该旅客拒绝遵守合格证持有人机组成员或者经授权的其他雇员发出的、执行按照本条制定的出口座位限制的指示;
  (2) 由于身体残疾,适合于该人残障的唯一座位是出口座位。
  (f) 每位旅客应当遵守合格证持有人的机组成员或者经授权的其他雇员所给予的执行按照本条制定的出口座位限制的指示。
  第135.135条 旋翼机水上平台运行
  按照本规则进行水上平台飞行运行的旋翼机运营人和驾驶员应当遵守本规则附件E旋翼机水上平台运行要求中的规定。

C章 航空器与设备

  第135.141条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了按照本规则运行的航空器和设备的要求。本章的要求是CCAR-91部的航空器和设备要求的补充要求,但是,本规则不要求重复安装所要求的任何设备。
  第135.143条 一般要求
  (a) 按照本规则运行的航空器及其设备应当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适用要求。
  (b) 除本规则第135.187条规定的情况外,要求在航空器上安装的仪表和设备应当经过批准并且处于可工作状态,否则不得按照本规则运行该航空器。
  (c) 按照CCAR-91部第91.413条规定需安装的空中交通管制应答机设备,应当满足CTSO-74C(C模式)或者CTSO-C112(S模式)相应技术标准规定的性能和环境要求。
  第135.145条 便携式电子设备
  (a) 从航空器为开始飞行而滑行起,直到航空器着陆后安全脱离跑道时为止,任何机上乘员不得开启和使用,合格证持有人或者机长也不得允许其开启和使用任何具有主动发射无线电信号功能的便携式电子设备,这些电子设备包括:
  (1) 移动电话;
  (2) 对讲机;
  (3) 遥控玩具和其他带遥控装置的电子设备;
  (4) 合格证持有人确定会干扰航空器安全运行的其它便携式电子设备。
  (b) 除(a)款规定的外,合格证持有人确定在机上使用不会影响航空器通讯和导航系统正常工作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可以在巡航飞行阶段使用,但是在航空器起飞、爬升、下降、进近、着陆等飞行关键阶段不得使用。
  (c) 在航空器运行期间,当机组成员发现机上乘员打开了或者正在使用可能干扰航空器安全运行的便携式电子设备,或者飞行机组成员发现存在电子干扰并怀疑该干扰可能来自机上乘员所携带的便携式电子设备时,机组成员应当要求携带人立即关闭这些便携式电子设备的电源。
  (d) 本条(a)款第(4)项和(b)款所述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应当由合格证持有人确定。
  第135.146 条 应急定位发射机
  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航空器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安装应急定位发射机:
  (a) 实施延伸跨水运行的飞机应当至少安装两个经批准的应急定位发射机,且其中一个必须是自动触发工作的。
  (b) 在无人地带或者搜索、救援比较困难的地区实施运行的飞机或者旋翼机应当至少安装一个经批准的自动触发工作的应急定位发射机。
  (c) 对于按照本规则实施跨水运行的旋翼机,在临界动力装置失效的情况下,如果距岸边的距离超过旋翼机的规定性能,旋翼机无法实施安全着陆或者迫降,则其上应当至少配备两个经批准的应急定位发射机,其中一个应急定位发射机必须是自动触发工作的,另一个非自动触发工作的应急定位发射机必须安装在救生阀内。
  (d) 上述(a)款中所要求的两个应急定位发射机中另一个非自动触发工作的应急定位发射机可以是安装在救生阀或者其他设备内的。
  第135.147条 航空器验证试飞
  (a) 对于涡喷飞机或者按照型号合格审定程序要求在目视飞行规则(VFR)下配备两名驾驶员的航空器,如果该航空器或者相同制造和类似设计的航空器先前未按照本规则或者CCAR-121部实施运行,则除了该航空器的审定试飞外,合格证持有人还应当至少实施局方可以接受的25小时验证试飞,包括:
  (1) 如果批准进行夜间飞行,至少5小时夜航时间;
  (2) 如果批准实施仪表飞行规则(IFR)飞行,在模拟或者实际的仪表天气条件下至少5次仪表进近程序飞行;
  (3) 进入一定数量的局方确定的有代表性的航路和机场。
  (b) 任何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在验证试飞的航空器上载运旅客,但可以载运那些实施试飞所必需的人员以及局方指定的观察试飞的人员。可以在验证试飞的同时实施驾驶员训练飞行。
  (c) 对于本条(a)款,如果经过下列改装,则不认为航空器具有类似设计:
  (1) 所安装的动力装置与航空器合格审定时所装的动力装置型号不具相似性;
  (2) 航空器或者其部件的重大改装影响了飞行特性。
  (d) 如果局方认为存在特殊情况,无需完全符合本条的要求,局方可以批准合格证持有人对本条的偏离。
  第135.149条 要求双套操纵装置
  对于在运行中要求两名驾驶员操作的航空器,应当装备可以使用的双套操纵装置。但是,对于型号审定只要求一名驾驶员的航空器,可以使用转移驾驶盘替代两套驾驶盘。
  第135.151条 设备的基本要求
  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航空器应当安装下列设备:
  (a) 一个可以调节气压基准的灵敏气压高度表。
  (b) 对每一个汽化器的加温或者除冰设备,或者对于压力汽化器,一个备用气源。
  (c) 对于涡喷飞机,除供在驾驶员位置使用的两套陀螺坡度-俯仰显示仪(人工地平仪)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安装第三台指示器:
  (1)由独立于飞机正常发电系统的应急备用电源供电;
  (2)在正常发电系统全部失效之后至少能继续可靠地工作30分钟;
  (3)不依赖任何其他姿态指示系统而独立工作;
  (4)在正常发电系统全部失效之后无需选择就能工作;
  (5)位于仪表板局方认可的位置上,使得任一驾驶员在其工作位置上即能清楚地看见并使用;
  (6)在使用的所有阶段均有适当照明。
  (d) 对于涡轮发动机驱动的航空器,局方要求的任何其它设备。
  第135.153条 旅客广播和机组内话系统
  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旅客座位数量(不包括任何驾驶员座位)超过19座的航空器应当安装有满足下列要求的设备:
  (a) 满足下列要求的旅客广播系统:
  (1) 除手持式送受话器、头戴式送受话器、麦克风、选择器开关和信号装置外,能够不依赖于本条(b)款所要求的机组内话系统而独立工作;
  (2) 按照CCAR-21部的相关规定获得批准;
  (3) 能从驾驶舱中机长、副驾驶位置处立即获取使用;
  (4) 对于每一个要求的、地板高度旅客应急出口,如果有临近的客舱乘务员座位,则该处应当安装可以供在该处就坐的客舱乘务员易于取用的麦克风。当出口间的距离允许就坐的客舱乘务员之间进行无障碍口头通讯,一个麦克风可以用于多个出口;
  (5) 客舱中可以使用该系统的每一位置上的客舱乘务员能在10秒之内使用该系统;
  (6) 广播语音应当使所有旅客座位、厕所和客舱乘务员座位和工作位置处的人员听到;
  (7) 对于运输类飞机,应当满足CCAR-25部第25.1423条的要求。
  (b) 机组内话系统,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 除手持式送受话器、头戴式送受话器、麦克风、选择器开关和信号设备外,能够不依赖于本条(a)款所要求的旅客广播系统而独立工作;
  (2) 按照CCAR-21部的相关规定获得批准;
  (3) 提供驾驶舱与下列各处的双向通讯:
  (i) 每一客舱;
  (ii) 除位于主客舱地板高度外的每一厨房。
  (4) 能从驾驶舱中机长、副驾驶位置立即获取使用;
  (5) 每一客舱中至少能从一个正常客舱乘务员位置获取使用;
  (6) 客舱中可以使用该系统的每一位置上的客舱乘务员能在10秒之内使用该系统;
  (7) 对于大型涡喷飞机:
  (i) 能从足够多的客舱乘务员位置上获取使用,使得从一个或者多个这些位置上能观察到每一客舱所有地板高度的应急出口(或者出口位于厨房内的情况下到这些出口的通道);
  (ii) 具有一个带音频或者视觉信号的、供飞行机组成员提醒客舱乘务员和客舱乘务员提醒飞行机组成员使用的提示装置;该装置具有使呼叫接受者能识别是正常呼叫还是紧急呼叫的功能。
  (8) 当飞机在地面时,提供地面人员和驾驶舱飞行机组成员之间的双向通讯。供地面人员使用的机内通话系统位置应当使得从飞机内看不到使用该系统的人员。
  第135.155条 飞行数据记录器
  (a) 按照本规则运行的航空器应当按照CCAR-91部第91.509条的要求装备经批准的飞行数据记录器,并且该记录器从使用检查单开始(为飞行而起动发动机之前),到飞行结束完成最后检查单止始终连续工作。
  (b)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其按照本规则运行的航空器分别安装一台独立的飞行数据记录器和一台独立的驾驶舱舱音记录器,或者选择装备两台组合式记录器(包括飞行数据记录器和驾驶舱舱音记录器)。
  (c)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CCAR-91部第91.509条的要求使用、检查或者评估上述要求的飞行数据记录器和驾驶舱舱音记录器,遵守规定的运行限制,并按照规定保存飞行记录器和驾驶舱舱音记录器的原始信息。
  第135.157条 驾驶舱话音记录器
  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飞机和旋翼机,应当安装满足下述有关话音记录器的要求:
  (a) 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飞机应当按照CCAR-91部第91.509条的要求安装飞行记录器。
  (b) 除本条(a)款的规定外, 1987年1月1日前,所有首次颁发适航证的最大审定起飞重量超过7000千克的旋翼机应当安装经批准的驾驶舱话音记录器,以记录飞行中驾驶舱内的声音环境。
  (c) 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乘客座位数超过6人并且型号审定规定或者运行规定要求两名驾驶员的涡轮发动机为动力飞机或者旋翼机,还应当根据适用情况配备符合CCAR-23部第23.1457条、CCAR-25部第25.1457条、CCAR-27部第27.1457条或者CCAR-29部第29.1457条要求的话音记录器。
  (d)在外壳上或者靠近外壳处有经批准的水下定位装置,该装置的固定方式应当保证在发生坠毁撞击时不易分离,除非该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和CCAR-121部第121.343条要求的飞行数据记录器相互靠近安装,在发生坠毁撞击时它们不易分离。
  (e)为遵守本条要求,可以使用具有抹音特性的经批准的驾驶舱话音记录器,这样,在录音工作过程中,可以随时抹掉或者用其它方法消除所记录内容,但应当满足CCAR-91部第91.509条(a)款第(2)项第(iii)和(iv)目的记录要求。
  第135.159条 近地警告系统
  (a) 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最大审定起飞重量超过5700千克或者批准旅客座位数(不含任何驾驶员座位)为10座(含)以上的涡轮发动机飞机应当装备有经批准的近地警告系统。
  (b) 对于本条所要求的系统,飞机飞行手册应当:
  (1) 包含下列适当的程序:
  (i) 设备的使用;
  (ii) 飞行机组人员对该设备所发警告的恰当反应;
  (iii) 计划的非正常和应急情况下使设备停止工作。
  (2) 列出应当工作的所有输入源。
  (c) 除飞机飞行手册中的程序规定的外,任何人不得使本条所要求的系统停止工作。
  (d) 凡使本条所要求的系统停止工作时,应当在飞机飞行记录本中记录停止系统工作的日期和时间。
  (e) 按照本规则第135.161条安装了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统(TAWS)的飞机,无需再安装本条要求的近地警告系统。
  第135.161条 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统(TAWS)
  (a)除经局方批准外,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飞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安装经批准的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统(TAWS):
  (1)2004年1月1日后首次在中国注册的最大审定起飞重量超过5700千克或者批准旅客座位数超过9座的涡轮发动机飞机,应当安装经批准的A类TAWS系统;
  (2)所有最大审定起飞重量超过15,000千克的涡轮发动机飞机,应当安装经批准的A类TAWS系统;
  (3)从2007年1月1日起,所有最大审定起飞重量超过5,700公斤或者批准旅客座位数超过9座的涡轮发动机飞机,应当安装经批准的A类TAWS系统。
  (b)飞机的TAWS系统及其安装应满足相关的适航要求。
  (c)飞机的飞行手册中应当包含下述程序:
  (1) 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统(TAWS)的操作与使用;
  (2) 对于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统(TAWS)的音频和视频警告,飞行机组的正确应对措施。
  第135.163条 载客航空器的灭火瓶要求
  按照本规则实施载客运行的航空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装备经批准型号的手提灭火瓶供在驾驶舱和客舱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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