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51号)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已经2005年8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日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A章 总 则
第135.1条 目的和依据
第135.3条 适用范围
第135.5条 定义
第135.7条 运行合格审定的职责和基本要求
第135.9条 运行合格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135.11条 运行合格证的颁发条件
第135.13条 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内容
第135.15条 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有效期限
第135.17条 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检查
第135.19条 运行合格证的修改
第135.21条 合格证持有人在保存和使用运行规范上的责任
第135.23条 运行规范的修改
第135.25条 监督和检查的实施
第135.27条 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所必需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135.29条 管理人员的合格条件
第135.31条 运行的近期经历
第135.33条 主运营基地、飞行基地和维修基地
第135.35条 按照军方合同实施运行的偏离批准
第135.37条 实施应急运行的偏离批准
第135.39条 需要立即决断和处置的紧急情况
第135.41条 手册要求
第135.43条 手册内容
第135.45条 航空器要求
第135.47条 合格证持有人名称的使用
第135.49条 危险品的载运
第135.51条 航空器的湿租
B章 飞行运行
第135.61条 遵守的规章
第135.63条 记录保持要求
第135.65条 机械不正常情况的报告
第135.67条 报告潜在的危险气象条件和通信或者导航设施的不正常情况
第135.69条 紧急情况下有限制的继续或者中止飞行
第135.71条 适航检查
第135.75条 局方监察员进入驾驶舱的权利
第135.77条 运行控制责任
第135.79条 飞行定位要求
第135.81条 为运行人员提供的航空信息资料
第135.83条 驾驶舱中必需配备的资料
第135.85条 载运无需符合本规则旅客载运规定的人员
第135.87条 行李和货物的载运
第135.89条 驾驶员使用氧气的要求
第135.91条 旅客医用氧气
第135.93条 自动驾驶仪的最低使用高度
第135.95条 航空人员的条件
第135.97条 用于满足近期飞行经历的航空器和设施
第135.99条 飞行机组成员的组成
第135.101条 飞行机组成员的值勤要求
第135.103条 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中要求配备的副驾驶
第135.105条 客舱乘务员要求
第135.107条 机长或者副驾驶的指派要求
第135.109条 II类运行中要求的副驾驶
第135.111条 旅客占用驾驶员座位
第135.113条 操纵装置的控制
第135.115条 飞行前对旅客的简介
第135.117条 禁止载运武器
第135.119条 禁止干扰机组成员
第135.121条 酒精饮料
第135.123条 航空器在地面移动、起飞和着陆期间食品、饮料和旅客服务设施的存放
第135.125条 紧急情况和应急撤离职责
第135.127条 航空器保安
第135.129条 旅客告示
第135.131条 安全带和儿童限制装置的使用
第135.133条 出口座位安排
第135.135条 旋翼机水上平台运行
C章 航空器与设备
第135.141条 适用范围
第135.143条 一般要求
第135.145条 便携式电子设备
第135.146条 应急定位发射机
第135.147条 航空器验证试飞
第135.149条 要求双套操纵装置
第135.151条 设备的基本要求
第135.153条 旅客广播和机组内话系统
第135.155条 飞行数据记录器
第135.157条 驾驶舱话音记录器
第135.159条 近地警告系统
第135.161条 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统(TAWS)
第135.163条 载客航空器的灭火瓶要求
第135.165条 氧气设备要求
第135.167条 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夜间或者云上载客运行的设备要求
第135.169条 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夜间或者云上载客运行的无线电和导航设备要求
第135.171条 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载客运行的航空器设备要求
第135.173条 仪表飞行规则(IFR)或者延伸跨水运行的无线电和导航设备要求
第135.175条 延伸跨水运行的应急设备要求
第135.177条 飞行机组成员工作位肩带的要求
第135.179条 机载雷暴探测设备的要求
第135.181条 机载气象雷达设备的要求
第135.183条 旅客座位数超过19座的航空器的应急设备要求
第135.185条 附加应急设备的要求
第135.187条 不工作的仪表和设备
第135.189条 机载防撞系统(ACAS II)
第135.191条 航空器云上或者仪表飞行规则条件下运行的性能要求
第135.193条 陆上航空器跨水运行的性能要求
第135.195条 空重和重心数据的更新要求
第135.197条 航空器标记和标牌的文字要求
第135.199条 空速管加温指示系统
第 135.203条 机舱材料要求
D章 目视/仪表飞行规则的运行限制和天气要求
第135.211条 适用性
第135.213条 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最低高度要求
第135.215条 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能见度要求
第135.217条 旋翼机目视飞行规则飞行中的目视参考要求
第135.219条 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燃油供应要求
第135.221条 目视飞行规则云上载客飞行的运行限制
第135.223条 天气报告和预报
第135.225条 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限制
第135.227条 仪表飞行规则起飞限制
第135.229条 仪表飞行规则目的地机场最低天气标准
第135.231条 仪表飞行规则备降机场最低天气标准
第135.233条 仪表飞行规则燃油及备降机场要求
第135.235条 仪表飞行规则起飞、进近和着陆最低标准
第135.237条 结冰条件下的运行限制
第135.239条 机场要求
E章 飞行机组成员合格要求
第135.241条 适用范围
第135.243条 机长的资格要求
第135.245条 运行经历
第135.247条 副驾驶资格要求
第135.249条 近期经历
第135.251条 违禁药物、酒精的使用和测试
F章 机组成员飞行时间和值勤时间限制及休息要求
第135.261条 概则
第135.263条 驾驶员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
第135.265条 客舱乘务员值勤期限制和休息要求
第135.267条 机组成员的周、月、年飞行时间限制
第135.269条 机组成员值勤期和飞行时间安排的附加限制
第135.271条 机组成员休息时间的附加要求
G章 机组成员考试要求
第135.291条 适用性
第135.293条 初始训练和复训中的驾驶员考试要求
第135.295条 客舱乘务员初始训练和复训中的考试要求
第135.297条 仪表熟练检查要求
第135.299条 机长航路与机场资格的航线检查
第135.301条 考试和检查的附加规定
H章 训练
第135.321条 适用范围
第135.323条 训练的基本要求
第135.325条 训练的附加要求
第135.327条 训练大纲制定、修订及批准
第135.329条 训练大纲中的课程
第135.331条 机组成员训练要求
第135.333条 机组成员应急生存训练
第135.335条 危险物品的处置和载运的训练要求
第135.337条 飞行模拟机和其他训练设备的批准
第135.339条 飞行检查员的资格审定
第135.341条 航空器飞行教员和模拟机飞行教员的资格审定
第135.343条 航空器飞行检查员和模拟机飞行检查员的训练要求
第135.345条 飞行教员的训练要求
第135.347条 驾驶员和客舱乘务员训练大纲
第135.349条 机组成员初始训练和定期复训要求
第135.351条 驾驶员初始、转机型和升级地面训练
第135.353条 驾驶员初始、转机型、升级和差异飞行训练
第135.355条 客舱乘务员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
第135.357条 定期复训
I章 飞机性能使用限制
第135.361条 适用范围
第135.363条 总则
第135.365条 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的重量限制
第135.367条 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的起飞限制
第135.369条 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所有发动机工作的航路限制
第135.371条 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一台发动机不工作时的航路限制
第135.373条 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4台或者4台以上发动机的25部运输类飞机两台发动机不工作时的航路限制
第135.375条 活塞式发动机驱动大型运输类飞机目的地机场着陆限制
第135.377条 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备降机场的着陆限制
第135.379条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的起飞限制
第135.381条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一台发动机不工作时的航路限制
第135.383条 三台或者三台以上涡轮发动机驱动大型运输类飞机二台发动机不工作时的航路限制
第135.385条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的目的地机场着陆限制
第135.387条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备降机场的着陆限制
第135.389条 大型非运输类飞机的起飞限制
第135.391条 大型非运输类飞机一台发动机不工作时的航路限制
第135.393条 大型非运输类飞机目的地机场的着陆限制
第135.395条 大型非运输类飞机备降机场的着陆限制
第135.397条 小型运输类飞机的性能使用限制
第135.399条 通勤类飞机的性能使用限制
第135.401条 小型非运输类飞机的性能使用限制
J章 航空器维修
第135.411条 总则
第135.413条 航空器的适航性责任
第135.415条 合格证持有人的维修系统
第135.417条 维修系统的要求
第135.419条 培训大纲和人员技术档案
第135.421条 合格证持有人的维修工程管理手册
第135.423条 航空器检查大纲
第135.425条 航空器维修方案
第135.427条 附加维修要求
第135.429条 航空器的修理和改装
第135.431条 维修记录
第135.433条 航空器飞行记录本
第135.435条 航空器放行
第135.437条 航空器的适航性检查
第135.439条 使用困难报告(运行)
第135.441条 使用困难报告(结构)
第135.443条 机械原因中断使用汇总报告
K章 法律责任
第135.513条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的吊扣和吊销
第135.515条 警告和罚款
L章 附 则
第135.613条 施行和废止
附件A 定义
附件B 载客数超过9人飞机的附加适航要求
附件C 飞机飞行数据记录器规范
附件D 旋翼机飞行数据记录器规范
附件E 旋翼机水上平台运行要求
关于《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说明
A章 总则
第135.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对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规范其运行活动,保证其达到并保持规定的运行安全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135.3条 适用范围
(a)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所实施的下列商业运输飞行:
(1) 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i) 最大起飞全重不超过5700千克的多发飞机;
(ii) 单发飞机;
(iii) 旋翼机。
(2) 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非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i) 旅客座位数量(不包括机组座位)不超过30座,并且最大商载不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
(ii) 单发飞机;
(iii)旋翼机。
(3) 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全货机运输飞行:
(i) 最大商载不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
(ii) 单发飞机;
(iii) 旋翼机。
(4)使用本条(a)(1)和(a)(2)规定的航空器,在同一机场起降且半径超过40千米的空中游览飞行。
(b) 对于适用于本条(a)款规定的航空运营人,在本规则中称之为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
(c) 对于按照本规则审定合格的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可以按照审定情况在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中批准其实施下列一项或者多项运行种类的运行:
(1) 定期载客运行,指本条(a)(1)款规定的运行;
(2) 非定期载客及全货运行,指本条(a)(2)和(a)(3)规定的运行;
(d)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应当遵守其他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但在本规则对相应要求进行了增补或者提出了更高标准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执行。
(e)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在中国境外运行时,应当遵守《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二《空中规则》或者适用的运行所在地的法规。在CCAR-61部、CCAR-91部和本规则的规定严于上述附件和运行所在地法规的规定并且不与其发生抵触时,还应当遵守CCAR-61部、CCAR-91部和本规则的规定。
(f)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在运行中所使用的人员和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所载运的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中的适用要求。
第135.5条 定义
(a)在本规则中,局方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
(b)除本规则其他章中另有规定外,本规则中某些特定用语的含义在本规则附件A《定义》中规定。
第135.7条 运行合格审定的职责和基本要求
(a)民航总局对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的合格审定和运行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b)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依据本规则组织指导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必要的工作程序,规定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及其申请书的统一格式。
(c)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其所辖地区内设立的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实施运行合格审定,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并及时向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备案。
(d) 民航总局委任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局方委任代表)负责局方指定的具体检查工作。
(e)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应当经局方按照本规则审定合格,获得局方颁发的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以下简称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后,方可以按照运行规范的要求实施本规则规定的运行。
(f)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取得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后,即成为本规则规定的运行合格证持有人(以下简称合格证持有人)。
(g) 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违反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要求实施运行,并且不得违反给其颁发的偏离许可和豁免许可。
第135.9条 运行合格证的申请和颁发
(a) 运行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至少附带下列材料:
(1)审定活动日程表;
(2)包含本规则第135.43条所要求内容的手册;
(3)训练大纲及课程;
(4)本规则要求的管理人员资历;
(5)航空器、运行设备设施的购买合同、租赁合同或者协议文件的副本;
(6)说明申请人如何符合本规则所有适用条款的符合性声明;
(7)说明计划运行的性质和范围的文件,包括准许申请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关证明文件。
(b)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申请。申请人未能按照本条(a)款要求提交齐全的材料或者申请书格式不符合要求,需要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该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c)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将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进行审查,对申请人能否按照本规则安全运行进行验证检查。对于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本规则要求不符或者申请人不能按照本规则安全运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相关内容作出修订或者对运行缺陷进行纠正。
(d)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决定,但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延误的时间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进行验证检查、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前述期限。
(e)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决定后,应当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
(f)申请人属于本规则第135.11条(b)款规定情形的,不予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对于此种情况,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g)申请人申请或者申请修改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以及与运行合格审定有关的其他项目,应当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对于处于运行合格审定过程中的运行合格证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局方可以终止其运行合格审定进程;情节严重的,局方可以决定在1年以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相应申请。对于申请人在运行合格审定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和其他批准项目的,由局方撤销相应的证件和批准。
第135.11条 运行合格证的颁发条件
(a) 局方在经过运行合格审定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则为该申请人颁发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和相应的运行规范:
(1) 满足本规则所有适用条款的要求;
(2) 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配备了合适和足够的人员、设备、设施和资料,并且能够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及其运行规范实施安全运行;
(3)取得适合于其运行种类的经营许可。
(b)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运行合格证:
(1) 申请人原先持有的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或者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证已被吊销;
(2) 申请人安排或者计划安排担任本规则第135.27条规定的主要管理职位的人员,曾经担任另一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或者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具有运行控制权的职位,并对其合格证的吊销或者拟予吊销负有主要责任;
(3) 对本申请人有控制权或者股份控制权的人员,曾对另一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或者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运行合格证的吊销或者拟予吊销负有主要责任并且对该合格证持有人具有相同或者类似的控制权或者股份控制权。
第135.13条 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内容
(a) 运行合格证包含下列内容:
(1) 合格证持有人的名称;
(2) 合格证持有人主运营基地的地址;
(3) 合格证的编号;
(4) 合格证的生效日期;
(5) 负责监督该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局方机构名称或者代号;
(6) 被批准的运行种类;
(7) 说明经审定,该合格证持有人符合本规则的相应要求,批准其按照所颁发的运行规范实施运行。
(b)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的运行规范包含下列内容:
(1) 主运营基地、飞行基地和维修基地的具体地址,需要作为合格证持有人与局方进行通信联系的不同于主运营基地地址的地址,以及其文件收发机构的名称与通信地址;
(2) 对每种运行的实施规定的权利、限制和主要程序;
(3) 每个级别和型别的航空器在运行中所需要遵守的其他程序;
(4) 批准使用的每架航空器型号、系列编号、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运行中需要使用的每个正常使用机场、备降机场、临时使用机场和加油机场或者运行区域。经局方批准,这些项目可以列在现行有效的清单中,作为运行规范的附件,并在运行规范的相应条款中注明该清单名称;
(5) 批准的运行种类;
(6) 批准运行的航线、区域及限制;
(7) 机场的限制;
(8) 机体、发动机、螺旋桨、旋翼、设备(包括应急设备)的维修时限或者确定维修时限的标准;
(9) 批准的控制航空器重量与平衡的方法;
(10) 航空器互换的要求;
(11) 湿租航空器的有关资料;
(12) 局方按照规定颁发的豁免或者批准的偏离;
(13) 局方认为必需的其他项目。
第135.15条 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有效期限
(a) 运行合格证长期有效,但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失效:
(1) 合格证持有人自愿放弃,并将其交回局方;
(2) 局方吊扣、吊销或者以其他方式暂停或者终止该合格证。
(b) 在出现下列情形时,运行规范全部失效或者部分条款失效:
(1) 局方暂停或者终止该运行规范中批准的部分运行,则运行规范中关于该运行的条款失效。暂停部分运行的,在暂停期满之后,关于该运行的条款恢复有效;
(2) 局方暂停或者终止该运行规范中批准的全部运行,则运行规范全部失效。暂停全部运行的,在暂停期满之后,运行规范恢复有效;
(3)局方吊扣、吊销或者以其他方式终止运行合格证,则运行规范全部失效。吊扣运行合格证的,在吊扣期满之后,运行规范恢复有效;
(4) 对于某一运行种类,合格证持有人没有满足本规则第135.31条(a)款中规定的近期经历要求,并且没有按照本规则第135.31条(b)款规定的程序恢复该种类运行时,关于该种类运行的条款失效。
(c) 当运行合格证或者运行规范被吊扣、暂停、吊销或者因其他原因而失效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运行合格证或者运行规范交还局方。吊扣运行合格证和暂停运行规范的,局方应当在吊扣或者暂停期满之后将运行合格证或者运行规范交还运行合格证持有人。
第135.17条 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检查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原件保存在主运营基地,并能随时接受局方的检查。
第135.19条 运行合格证的修改
(a) 在下列情形下,局方可以修改按照本规则颁发的运行合格证:
(1) 局方认为为了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修改;
(2) 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修改,并且局方认为安全和公众利益允许进行这种修改。
(b) 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修改其运行合格证时,适用本规则第135.9条(b)款至(g)款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并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其计划的修改生效日期前适当时间向局方提交修改其运行合格证的申请书;
(2) 申请书应当按照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向局方提交。
(c) 当合格证持有人对其运行合格证修改的申请被拒绝或者对局方发出的修改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重新考虑时,应当在收到通知后20个工作日之内向民航总局提出重新考虑的请求。
第135.21条 合格证持有人在保存和使用运行规范上的责任
(a)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其主运营基地保存一套独立的和完整有效的运行规范。
(b)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其运行规范中的有关内容或者信息,写进其运行手册中,并且应当清楚地写明这些内容是其运行规范的一部分,还应当说明运行规范的要求具有强制性;或者将完整的运行规范与手册放在一起,按照本规则第135.41条对手册的要求进行分发、携带、存放和更新。
(c)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持续保证其每个参与运行工作的人员,熟知运行规范中适用于该人员工作职责的有关规定。
第135.23条 运行规范的修改
(a) 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局方可以修改按照本规则颁发的运行规范:
(1) 局方认为为了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修改;
(2) 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修改,局方认为安全和公众利益允许此种修改。
(b) 除本条(d)款规定的情形外,局方提出修改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时,使用下列程序:
(1) 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内容,通知合格证持有人;
(2) 局方确定一个不少于7天的合理期限,在此期限内,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对修改内容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和意见;
(3) 局方在考虑了所提交的全部材料后,作出下列决定之一并通知合格证持有人:
(i) 采用全部修改内容;
(ii) 采用部分修改内容;
(iii) 撤销所提出的修改内容。
(4) 当局方颁发了运行规范的修改项时,修改项在合格证持有人收到通知之日后第30天生效。但是,由于存在紧急情况,为了安全需要立即行动的,局方可以根据本条(d)款要求使其立即生效。
(c) 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修改其运行规范,适用本规则第135.9条(b)款至(g)款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计划的运行规范修改生效日期前适当的时间提交修改其运行规范的申请书。但有下列任一情形的,应当在其计划的运行规范修改生效日期前足够的时间提出申请:
(i) 兼并其他运营人或者增设按照本规则运行的分支机构的;
(ii) 增加运行的资产,需要重新证明其能够安全运行的;
(iii) 本规则第135.3条(c)款中确定的运行种类改变的;
(iv) 由于破产行为而暂停运行后需要恢复运行的;
(v) 初次引进以前未经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或者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的航空器的。
(2) 申请书应当以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向局方提交;
(3) 在考虑了提交的所有材料后,局方将作出下列决定之一并通知合格证持有人:
(i) 接受所申请的全部修改;
(ii) 接受所申请的部分修改;
(iii) 拒绝所申请的修改。此时,合格证持有人可以按照本条(d)款规定请求局方对其拒绝决定进行重新考虑。
(4) 如果局方批准了修改,在与合格证持有人就其修改的执行问题进行协调后,修改项在局方批准的日期生效。
(d) 如果局方发现存在危及安全、需要立即行动的紧急情况,使得本条规定的程序不能实行,或者按照程序进行将违背公众利益,则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 局方将修改运行规范,并使修改项在合格证持有人收到该修改通知的日期立即生效;
(2) 在发给合格证持有人的通知中,局方将说明原因,指出存在危及安全、需要立即行动的紧急情况。
第135.25条 监督和检查的实施
(a)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接受局方在任何时间或者地点对其进行的监督或者检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和是否符合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规定。
(b)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能在其主运营基地向局方提供下列资料:
(1) 合格证持有人的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
(2) 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规定应当保存的每种记录、文件、报告的现行清单。
(c) 负责保存合格证持有人记录、文件、报告的所有人员,应当能向局方提供这些资料。
(d) 局方可以根据本条(a)款检查的结果或者任何其他适当的材料,确定合格证持有人是否满足继续持有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
(e) 合格证持有人如果不能按照局方要求,提供其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或者任何必需的记录、文件、报告,局方可以暂停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中的部分或者全部运行批准。
第135.27条 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所必需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a)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拥有能够有效控制和监督其整个运行的管理机构,并拥有足够的合格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以保证在其运行中保持最高的安全水平。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下列职位上安排合格的专职人员:
(1) 运行主管,负责合格证持有人飞行运行的组织实施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2) 维修主管,负责合格证持有人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3) 总飞行师,负责合格证持有人的飞行人员训练和技术管理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b) 对于某项具体运行,如果合格证持有人能证明,由于所涉及的运行种类、所使用的航空器数量与型号和运行的区域等因素,使用较少的管理人员或者不同的管理人员配置能够完成本条(a)款规定职位的全部职责并能以同等安全水平完成运行,局方可以认可其管理人员的配备。
(c) 本条(a)款要求的或者按照本条(b)款认可的职位名称和管理人员数量,应当明确填入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
(d) 担任本条(a)款或者(b)款要求或者认可的职位的人员,以及按照运行合格证实施运行的各级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在训练、经验、专业知识上保持合格水平;
(2) 在其职责范围内,熟悉下列资料中与合格证持有人各种运行有关的内容:
(i) 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ii) 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
(iii) 航空安全标准和安全运行常规;
(iv)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所有适用的维修和适航要求;
(v) 合格证持有人的手册。
(3) 严格履行其职责,以符合适用的规章要求,并保证安全运行。
(e)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其手册内的一般政策规定中,写明本条(a)款规定的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力,并写明担任这些职务人员的姓名和业务地址。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上述所列职位上的人员变换或者空缺后10天内通知局方。
第135.29条 管理人员的合格条件
(a) 担任本规则第135.27条(a)款中运行主管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该管理人员应当至少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如果在该合格证持有人的某些运行中担任机长的驾驶员需要持有仪表等级,则该管理人员也应当持有仪表等级;如果在该合格证持有人的某些运行中担任机长的驾驶员需要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则该管理人员也应当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