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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失效]


  加强对大、中型矿山范围内及周边小矿的调查清理,重点解决小矿布局不合理、“一证多井”和“矿中办矿”的问题。对大矿区正常生产形成干扰、引发安全隐患、浪费资源的小矿,应当予以关闭;对可能导致勘查开发秩序混乱的小矿,根据其采矿许可证确定的矿区范围、保有储量、有效开采期限等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新设置的采矿权,必须严格按照法规规定、矿产资源规划和采矿权设置方案进行审批。

  各省(区、市)要严格按照法规规定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权限审批矿权,不得越权发证。对上级授权发证的,下级不得搞层层授权。对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请各省(区、市)于2004年7月30日前向部报送整治重点或者试点的矿区名单,并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现状及整治或者试点方案。部将根据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对各地的重点或者试点矿区专项整治情况组织抽查,并对重点矿区整治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布。

  为适应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设的要求,各地要按照34号文的要求,加紧进行煤炭探矿权采矿权的清理工作,积极做好大型煤炭基地内矿权设置的调查,依法关闭违法违规小矿。请各省(区、市)尽快总结和报告大中型煤炭矿区清理整顿工作情况,以便加强煤炭资源管理,为下一步依法设立煤炭探矿权采矿权奠定基础。

  三、坚决执行宏观调控政策,防止部分矿产开采过热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和部《关于配合做好制止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盲目投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11号)的要求,各地在整顿中要认真检查关于钢铁、水泥、电解铝调控政策的执行情况,不得违规设立小铁矿、小铝土矿、小水泥原料的开采点。

  各地在优势矿产专项整治中,要严格监督检查已经实行限量开采的矿产的采矿情况,控制过量开采;查处违法矿产品流通,防止违法收购,确保优势矿产开采总量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四、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抓好用好典型

  各省(区、市)要抓紧推进基层管理到位工作,充分发挥督察员的作用,建立和拓宽信息渠道。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群众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对新出现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严重破坏资源、非法转让矿权和严重损害当地群众利益等违法案件,及时严肃查处,对典型案件要进行公开曝光。请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选取一些典型案例,对其违法现象、查处过程、定性量罚等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部,以加强和改进依法行政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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