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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0月31日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31日)停止执行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4〕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经过多年的努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取得了明显成效。由于一些矿产品需求旺盛,市场价格普遍上涨,受利益驱动,非法采矿,特别是非法开采煤矿、铁矿和乱采滥挖现象有所抬头;一些地方因疏于监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出现“回潮”,应引起各级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各地要继续加大整治力度,毫不放松。对近期出现的违法勘查开采的苗头予以坚决查处和打击,不能手软,不能有松懈怠慢情绪。同时,巩固和维护已取得的整顿成果。结合当前资源管理的形势,现对进一步贯彻实施《2004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安排意见》(国土资发〔2004〕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和《关于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提出如下要求。

  一、总体要求

  要严格认真执行33号文和34号文,结合当地实际,针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进一步制定整治措施,坚持标本兼治,将整顿秩序与规范管理相结合,以清理和整顿大型和重要矿区为重点,深入开展煤炭矿权设立、优势矿产开发、非法转让矿权、以采代探等专项整治,维护勘查开发秩序,逐步提高资源利用水平,不断增强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的保障能力。

  二、加强重点矿区的全面清理和专项整治

  各省(区、市)要认真总结历年治理整顿工作经验,按照33号文和34号文的要求,深入开展全面治理整顿。同时,选取2~3个大型和重要矿区以及违法现象多发矿区,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重点产煤省份应选择煤炭矿区);对于一些矿权布局合理、资源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好、管理制度规范的重点矿区,可确定2~3个作为试点,总结经验,并逐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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