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建设竣工报告;
(二)项目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及监理报告;
(三)项目财政资金到位及使用管理情况报告;
(四)项目资金审计报告;
(五)项目验收统计表;
(六)项目竣工图纸;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 水利部农发办在对竣工项目组织验收的基础上,向国家农发办提交竣工项目验收报告和抽查考评申请。经国家农发办抽查考评合格,由水利部颁发验收合格证。
第八章 运行管护及灌区管理体制改革
第三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应明确运行管护主体,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和登记手续;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人员和管护经费,保证工程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十四条 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深化灌区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新型的灌区运行机制,积极推行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模式,建立用水户协会。要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测算供水水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用土地治理项目资金安排扶持的中型灌区改造项目,比照本办法管理,其管理程序明确如下:
(一)省级农发办事机构与同级水利部门协商后,于每年8月底前向国家农发办报送下一年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水利部农发办受国家农发办委托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在此基础上,经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审定后,向省级农发办事机构下发项目审定意见的通知,抄水利部农发办;
(三)经评估审定可行的项目,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向国家农发办单独编报项目计划;
(四)项目竣工后,与地方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一并验收。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水农[2001]22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农发办(商水利部农发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