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变更建设内容的投资额达到或超过批复下达的项目总投资额的15%的,由水利部会同国家农发办批复;
(二)拟变更建设内容的投资额未达到批复下达的项目总投资额的15%的,由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农发办事机构批复,并报水利部农发办备案。
(三)变更项目实施计划,应按上述要求在项目批准立项的当年12月底或次年6月底之前报送变更报告。
第六章 建设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中型灌区改造项目的建设期一般为2年。凡经批准立项的项目,要按期建成并达到规定的建设标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计划一经批复,工程建设应先用地方配套和自筹资金,国家农发办视地方资金到位情况拨付中央财政农发资金。
第二十五条 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项目公示制。项目法人为灌区管理单位,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予以明确。主要单项工程通过招标投标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承建,通过招标投标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要对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投资、资金来源和效益等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 灌区管理单位依据经批准的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报告,具体负责项目实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水利部门和农发办事机构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
第二十八条 省级水利部门和农发办事机构于每年3月底前向水利部农发办、国家农发办报送上一年度项目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
第七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农发办事机构负责竣工项目的验收准备工作,并向水利部农发办提交竣工项目验收申请。验收申请文件应附有省级验收报告和项目验收统计表。水利部农发办负责对当年竣工项目组织全面验收(或将部分竣工项目委托省级验收)。
第三十条 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单项工程质量情况;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管理情况;预期效益;运行管护及灌区管理体制改革情况;文档管理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水利部农发办组织竣工项目验收,地方应提供下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