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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主要建设内容

  第六条 拟申报的中型灌区改造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紧密衔接,并纳入《全国农业综合开发重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建设规划》;
  (二)灌区位于或跨越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灌溉面积为5~30万亩;
  (三)灌区骨干工程设施老化失修严重,效益衰减,对实施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提高当地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形成制约;
  (四)单个项目的总费用(即总投资,下同)一般不超过2000万元。在此限额内,根据配套政策和实际需要,确定单个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
  第七条 中型灌区改造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一)干支渠(沟)道开挖疏浚;
  (二)干支渠道衬砌防渗;
  (三)干支渠(沟)系建筑物(农桥、涵洞、水闸、渡槽、倒虹吸管、隧洞等)配套完善和更新改造;
  (四)输水管道、暗渠建设及节水设备购置;
  (五)水源及渠首工程改建、维修及加固;
  (六)泵站(总装机容量不超过5000kW)及配套输变电工程(电压等级不超过35kV)新建、改造;
  (七)泵站、闸坝、干支渠管护设施及量水设施、施工临时工程设施等。

第三章 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 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农发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和地方水利部门筹集资金(含灌区管理单位筹集资金,下同)。同时,依照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鼓励引导受益乡镇、农村集体和农民以筹资、投劳的方式参与项目建设。
  第九条 中央财政农发资金为一次性无偿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额按照项目工程量的大小、资金配套政策和精打细算的原则安排。在中央财政农发资金的扶持上,鼓励地方财政资金和地方水利部门资金多配套、多筹集。
  第十条 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执行所在省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配套比例政策。地方水利部门资金按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同等比例筹集。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水利部门筹集资金须有可靠的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 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建设资金用于项目的勘测设计费、建设管理费、不可预见费,占该项目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的比例,分别为2.5%、3%、5%,在地方财政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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