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农办[200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务)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水利(务)厅(局):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和规定,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会同水利部研究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水利部反馈。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水利部
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
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原称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中型灌区改造项目”)管理,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型灌区改造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型灌区改造项目是指对灌溉面积5~30万亩的中型灌区的灌排骨干工程进行配套完善和节水改造的项目,重点为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提供灌排骨干工程条件。通过加强农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第三条 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实行自下而上申报,自上而下审定。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四条 中型灌区改造项目扶持的重点区域是农业主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水资源短缺区,兼顾其他地区。项目建设资金以地方投入为主,中央给予补助。实行经济发达地区少补助、经济欠发达地区多补助的原则。按项目管理资金,不留资金缺口。
第五条 凡属农业综合开发扶持的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均依照本办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