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责任。预算内经常性固定资产投资和国债资金要增加安排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各级财政要在整合有关专项资金的基础上,从预算内新增财政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建立引导激励机制,对村组集体、农民个人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组织农民自愿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的项目,财政给予补助,实行民办公助。农民筹集的资金和劳务与政府补助要紧密结合使用。各地要采取各种措施,保障补助专项资金与农民筹集的资金和劳务能真正落实到项目,让农民直接受益,鼓励和支持农民自觉投工投劳。
五、加快产权制度改革,鼓励农民投资投劳建设小型农田水利设施
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要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的基础上,明确工程所有权;通过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促进产权流转,提高现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使用效率。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工程原受益者及其农民的合法权益。
充分发挥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要按照“自愿组织、民办民营、共同受益”的原则,支持农民兴办和管护小型农田水利设施。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允许村(组)集体、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办农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对以村(组)为单位建设的小型工程,相关设施归村(组)集体所有;农户自建的以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产权归农户个人所有;对受益户联合兴办的小型工程,可按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相关设施也可归用水合作组织所有;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主体所有。对经营性的小型水利设施工程,可组建法人实体,实行企业化运作,也可拍卖给个人经营。
六、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工投劳的引导
通过“一事一议”组织农民投工投劳进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严格区分农民自愿投工投劳与加重农民负担的界限,既要鼓励和引导农民对自身直接受益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工投劳,又要坚持民主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防止加重农民负担。要明确县乡政府在引导农民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工作中组织动员和指导协调的职能,切实转变观念和作风,建立健全村级班子,通过政策、资金、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农民投工投劳开展农田水利建设,为农田水利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