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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规范和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工投劳有关政策的意见

  四是政府支持、民办公助。各级政府要设立专项资金,采取民办公助的方式,对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建成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给予适当补助。

  五是上限控制、严格管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筹资筹劳要考虑农民实际承受能力,实行上限控制、合理分摊。限额标准和具体分摊办法按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三、完善“一事一议”政策,鼓励农民投工投劳

  农民投工投劳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要执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有关规定,履行民主程序,议事要公开,严格管理筹集的资金和劳务。需要农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会前要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会前应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

  农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须经村民会议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或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农户过半数同意。遵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会议出席人员必须超过村民总数的半数或由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户代表参加。农民出资出劳以出劳为主。农民因外出务工经商等原因不能出劳的,可以自愿以资代劳。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由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跨村工程也要参照执行“一事一议”的做法,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按分村议事、联合申报、统一施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分村落实建设任务的程序和办法实施。

  无论是村内工程还是跨村工程,议成的项目都要符合当地水利部门的统一规划。政府补助和出资筹劳要严格管理,分村设账,财务公开,张榜公示,确保资金和劳务用于议定的项目,提高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效率。

  要充分发挥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受益农民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开展区域性农田水利建设。对少数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多数人决定出资出劳的,村民委员会经协商无效的,在可区分的情况下,可依照法律规定限制或禁止其使用该项目。但不得侵犯其其他合法权益。

  四、逐步建立引导农民投工投劳建设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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