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
关于规范和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
水利设施建设投工投劳有关政策的意见
(国农改[2005]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0号)的有关精神,严格区分加重农民负担与农民自愿投工投劳改善自己生产生活条件的政策界限,规范和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工投劳,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民投工投劳建设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范围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具体是指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库容10万立方米、渠道流量每秒1立方米以下的水利工程和农村供水工程,包括小型水源(含抗旱水源)工程、渠道及其配套建筑物、小型泵站以及直接为农田灌溉排水服务的小型河道治理等工程,重点是大中型灌区的田间灌排工程、小型灌区、抗旱水源工程。农民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工投劳,应主要在本村范围内进行。根据受益主体和在不影响村整体利益和长远规划的前提下,也可在组或受益群体内进行。对于一些跨村的区域项目或流域项目,也可以鼓励农民在自愿、直接受益的基础上投工投劳。
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工投劳应坚持的原则
一是量力而行、注重实效。农民投工投劳项目要符合农村实际,务求实效,并且不能超过农民的承受能力。
二是群众急需、直接受益。农民投工投劳要从农民生产生活最急需、受益最直接的事情入手,重点兴办本村或跨村大多数农民直接受益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三是群众自愿、民主决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工投劳要纳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坚持农民自愿,履行民主程序,大家事、大家议、大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