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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远船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收汇核销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远船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收汇核销问题的批复
(汇综复[2004]22号 2004年4月20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你分局《关于中远船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控股企业出口集中收汇核销问题的请示》(苏汇发[2004]19号)收悉。关于跨国公司实行资金集中管理统一收付汇的外汇管理问题,总局正在进行专题调研。现仅就中远船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船务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在南通市以中远船务公司名义出口收汇核销操作事宜,批复如下:

  一、南通市外汇指定银行收到相关外汇后,可为中远船务公司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但须注明所属控股企业名称、企业代码及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南通市中心支局(以下简称南通市中心支局)凭中远船务公司的“境外收汇过户”申请为其办理电子数据的过户手续。中远船务公司所属控股企业凭有关凭证,在当地外汇管理局办理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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