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分保,境外保险公司相应承担分保理赔,境外保险公司将分摊的理赔款汇给境内保险公司是否可以申报为“1226其他保险收入”。
六、某船级社受外轮委托,对外轮船舶进行技术检验,该社向境外收取的“船舶检验费”是否可以申报为“1130港口服务”
七、某境内汽车服务公司为进口汽车在保修期内进行汽车保修及免费检测,向境外厂商收取保修费和维修费,该公司在境内为厂商销售的产品提供技术服务,其费用是否可以归在“1920咨询费”项下申报。
八、广东省财政厅负责广东和香港两地粤港直通车指标的发放和收费,获得直通车指标的运输公司定期向该财政部门缴纳规定金额外币指标费。广东省财政厅对境外企业缴纳直通车指标费,是否可以根据总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案例分析》(2002年版)申报在“服务-专利使用费和特许费”项下,交易编码为“1800”(说明:该案例总局已编入2002年版案例汇编中,但最近总局对该申报信息又提出疑问)。
外汇局广东省分局
国际收支处
2003年11月15日
附件10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国际收支处)
(粤汇国[2004]2号)
关于境内银行发行人民币卡在港业务
国际收支统计问题的请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据了解,自2004年1月18日起,中国银联开办中国内地“银联”人民币卡在香港地区使用的业务,内地居民持内地银行发行的“银联”标识人民币卡(含信用卡和借记卡)可以在香港贴有“银联”标识的POS上使用,用于购物、餐饮、住宿等旅游消费支付,也可以在香港贴有“银联”标识的自动取款机(ATM)上提取每日不超过等值5000元人民币的港币现钞。届时,首批30余家内地银行“银联”标识卡的持卡人,可以在香港4000多家商户刷卡消费,也可以在香港1100台ATM上提取港币现金。其他内地银行在香港的此项业务也会陆续开通。
我们认为,内地“银联”人民币卡在香港提取港币现金或在POS上使用,对境内银行来说,存在一个人民币兑换外汇的过程,应做国际收支汇兑统计。另一方面,境内银行发行人民币卡在港业务的清算,是由指定的机构进行的,汇兑的情况的统计和申报可由指定的清算机构完成。
境内银行发行人民币卡在港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应如何进行,请贵司给予明确。
专此请示,祺请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国际收支处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11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文件
晋汇发[2003]144号
关于企业异地押汇由境内外资银行
境外账户划回款项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请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据中国银行大同市分行反映:2003年8月26日收到国外汇入一笔汇款,发报行为BANK OF NEWYORK,NEWYORK U.S.A.,汇入金额为美元221354.67。付款人与汇款人均为DBSSCNBJ(新加坡发展银行北京分行),收款人为AUROBINDO(DATONG)BIO-PHARMA CO.,LTD(阿拉宾度大同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原汇出金额为美元221381.67。银行与阿拉宾度大同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了解,得知此款系该公司在DBSSCNBJ(新加坡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办理出口押汇,DBSSCNBJ将资金从境外账户行划回到企业在大同市中国银行的账户上。
2003年11月13日,由新加坡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又以同样的方式汇入24,698美元,并注明此笔款项为信用证项下议付后的余款划回。经了解是该公司于2003年8月中旬,在新加坡发展银行北京分行议付信用证一笔,议付金额为USD247450,信用证开证行为印度国家银行海德拉巴分行(STATE BANK OF HYDERABAD INDIA)。当时,DBSSCNBJ为该公司办理出口押汇USD222705。2003年8月26日,该公司收到收报通知,划回金额为USD221354.67;2003年11月13日,由新加坡发展银行北京分行的境外账户又汇入该公司24,698美元,此笔款项为该公司上述信用证项下议付后的余款划回。
这两次收汇从整个业务性质来看,是出口押汇业务。第一次押汇回款时,资金虽然跨境,实质上国外企业并未付款,只是银行间资金的划拨,这时是否进行申报?是由企业在押汇经办行DBSBJ申报,还是在资金解付行中国银行大同分行申报?
第二次余款划回时,中国银行大同分行从报文中只知道国外银行每笔汇款扣费27美元,企业业务过程中各类扣费如押汇还贷款金额等均无法核实,银行的《涉外收入统计表》的收入金额如何填写?企业应如何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