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
北京外汇管理局
国际收支处
2003年12月31日
附件7
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
总局国际收支司:
我处在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非现场核查中发现如下三类交易类型的交易编码难以把握,特向总局请示。
一、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与境外某公司签署飞机融资租赁协议租赁波音公司飞机,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规定,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按季度支付租金后,出租方或飞机制造商按季度补偿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一定金额的款项。
二、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将所属阿根廷办事处租赁给中水集团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经营,该公司收到承租方自境外汇入的租赁费。
三、北京国际邮政汇兑中心负责与境外通汇机构进行国际汇款业务清算与结算,外币结算资金包括邮政个人国际汇兑业务的本金、手续费及境外机构预付的备兑金,结算方式有“全额结算”和“差额结算”两种。“全额结算”指通汇双方根据国际汇款业务情况按月编制并互寄账单,双方根据账单的应付金额全额汇划至对方指定账户;“差额结算”指通汇双方按月编制并互寄账单,双方根据账单应付金额轧差后,由应付方将差额汇划至对方指定账户。
盼复。
北京外汇管理部国际收支处
2004年2月4日
附件8
关于北京地区所属金融机构赋码问题的请示
总局国际收支司统计制度处:
根据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代码编制和下发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80)号文件要求,凡新成立的金融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应以书面方式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金融机构代码,就此我管理部负责北京地区各外汇指定银行北京分行及其所属机构的赋码工作,而各在京总行及所属机构的赋码在总行业务下放前由总局办理。随着总行业务的下放,我管理部承担起京总行国际收支业务的监管工作,但总局没有明确规定总行及所属机构赋码工作的权限,为规范我管理部赋码工作,特向总局请示,北京地区如新成立总行或总行所属机构我管理部应如何办理。
特此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国际收支处
2004年2月10日
附件9
关于对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
(粤汇国便[2003]47号)
总局国际收支局:
近期在对总局查询我省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信息的核查中,发现一些涉外收入申报业务不能确认使用哪一个交易编码,通过与申报主体的沟通联系,现特向总局请示如下:
一、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原广东省银行卡网络服务中心)于1996年3月与香港银联通宝有限公司联合开展粤港跨行ATM提款业务。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除提供网络服务外,还负责广州地区各银行网点提款垫付资金的清算。为及时清算,香港银联通宝有限公司定期汇入清算备付金给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经批准该公司在中行开有外汇账户)和支付该公司业务服务费。
对该公司跨境资金交易的申报问题,按目前境外外币信用卡境内ATM提款的有关管理规定,香港银联通宝有限公司汇入的清算备付金无须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对该公司提供“网络服务”收取的业务服务费,是否可以申报“1500通讯、邮电”。
二、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经营性飞机租赁费(租金)和融资性飞机租赁费(利息),境外公司返还一部分租金、利息作为奖励,是否可以申报为“3100捐赠及无偿援助”。
三、为确保香港电网安全,调节香港电网,广东抽水蓄能发电有限公司与香港签定合同,香港有50%的电站容量使用权,由此,香港向该公司支付租赁容量款(或称电站容量使用权,属融资性租赁)、电站运行费、代收保险费。电站容量使用权是否可以申报“4352租金收入”、电站运行费是否可以申报“1920咨询费”、代收保险费是否可以申报“1960服务-其他服务-其他”。
四、境内某运输公司(简称甲方)经有关部门批准与香港某运输公司(简称乙方)合作成立中外合作公司(简称A公司),经营范围为广东省各地至香港进出口货物汽车运输业务。公司由双方共同经营管理,乙方每月支付甲方派往A公司管理人员的工资,并负责A公司的一切成本开支(包括场租费)及缴纳税金等(说明:甲方在合作经营管理中实际上只负责派出管理人员和出场地而已,因此,该合作公司除了乙方支付的工资、税金、场租费外,没有运输业务收入)。对A公司收到乙方支付的管理人员工资、税金、包括场租费以内的日常开支等应如何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