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居民持有的人民币存款
在最近的调研中,我们发现许多境外特别是港、澳、台个人资金汇入国内并结成人民币后,有大量滞留在其人民币存款账户中,形成“非居民人民币存款”。我们认为,这类数据也应作为金融机构对境外的负债统计上来。在当前实行法人申报的情况下,尤其要注意这部分数据的采集方式,建议总局统一规定各银行分支机构都要申报。关于“居民”与“非居民”的划分方法,建议总局明确该规定可行的区分方法,如凭护照或国外居住证明开户的为“非居民”。
三、建议季报改为月报
根据《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操作规程》的要求,名类金融机构(保险公司除外)按照规程,每季度向外汇管理局申报其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然而,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短期贷款等多种短期资产负债行为已经成为对外资产负债的重要组成部分,按季度申报对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表虽然能满足编表的需要,却已经不能适应国际收支监测和分析的要求,也难以掌握实际上已频繁发生的我国对外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尤其是短期变动情况。
因此我分局建议将原来的按季度向外汇管理局报送对境外资产负债申报表改为按月申报,以满足对日新月异的对外资产负债情况的及时分析;损益部分可改为半年。
以上妥否,请明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国际收支处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4
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
总局国际收支司:
我处在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非现场核查中,发现如下两笔交易类型没有匹配的交易编码,特向总局请示。
一、中远集团驻外员工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及社会医疗保险费由公司代缴。现该公司收到其驻外员工由境外偿还的上述款项。
二、某公司与国外出口商签订进口合同,由于国际市场该货物价格上涨,在货物尚未装船启运前,原出口商同意以高于原合同的价格买回原货物并支付其中的差额款项。现该公司收到原出口商支付的溢价款。
上述两笔交易类型如何进行国际收支申报,请总局指示。
北京外汇管理部国际收支处
2003年11月7日
附件5
关于一笔付汇涉及不同交易性质统计申报问题的请示
总局统计制度处:
我管理部在工作中遇到如下统计申报问题:现行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采取逐笔申报原则,即一笔支出款项对应一笔支出申报,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笔付款可能包含货款及非贸易项下的运费、佣金等多项金额,这就导致企业单笔付汇金额大于海关贸易进口报关金额,造成企业不能顺利进行核销,如果将一笔付款按不同的用途拆分进行申报,又与国际收支规定产生矛盾。对于此类业务,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不允许银行进行拆分申报,国际收支继续坚持逐笔申报,按照交易金额从大原则填制一笔申报单,而核销问题由企业与核销部门进行协调,完善有关核销政策后进行解决。二是允许银行将历史申报数据(往往是数月之前的申报数据)拆分为两笔进行申报,即一笔进口付汇核销数据,一笔非贸易付款数据,国际收支部门调整相应电子数据及纸质统计报表。请总局指示操作为盼。
北京外汇管理部
国际收支处
2003年12月4日
附件6
关于外国投资者开立临时账户涉及国际收支申报情况的请示
总局国际收支司制度处:
近期我管理部在清理北京地区不符合技监局赋码规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时发现,经资本项目管理处审批的外国投资者临时账户,由于不属于技监局特殊机构赋码范围,从而影响了国际收支申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03]30号)文件规定,外国投资者未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但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从事与直接投资有关的活动,可向投资项目所在地外汇局申请,以该投资者名义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我管理部资本项目管理处在审批此类账户时,客户代码统一设定为666666666,账户名称统一为外国投资者,明细中注明详细的投资者名称,此类账户期限不超过6个月。由于其不属于技监局赋码范围,也不属于申领特殊机构赋码范围,银行在该账户到款后,均以666666666作为组织机构代码,督促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这一作法现又不符合国际收支司要求,特向总局请示此类情况该如何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