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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批复(2004)[失效]


  10. 《关于境内银行发行人民币卡在港业务国际收支统计问题的请示》(粤汇国[2004]2号)

  11. 《关于企业异地押汇由境内外资银行境外账户划回款项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请示》(晋汇发[2003]144号)

  12. 《江苏分局四季度核查报告》(2004年2月)

  13. 《关于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深外管国[2004]1号)

  14. 《关于国际金融机构日元贷款申报问题的请示》(2004年3月10日)

  附件1
云南省关于间接申报业务问题的请示
(收支请(3)号)

总局国际收支司统计制度处:

  我分局在日常国际收支申报业务处理过程中发生以下问题,特向总局请示:

  一、我分局辖内光大银行昆明分行客户云南化工进出口公司,出口黄磷到印度,印度国家银行为云南化工进出口公司开立了远期信用证。光大银行昆明分行与云南化工进出口公司签订协议买断了该票据,之后光大银行昆明分行又把信用证转卖给澳新银行北京分行。澳新银行北京分行作为该票据的包买行,承诺在信用证未到期前,将款项扣出贴现利息后付到光大银行昆明分行指定账户,再由光大银行昆明分行将款项承兑给云南化工进出口公司,待信用证到期后,开证行把款项付给澳新银行北京分行。

  问题:

  1、涉外收入申报时间是否为开证行付款的时点?

  2、涉外收入申报是由光大银行昆明分行代申报还是由澳新银行北京分行代申报?

  二、我省银行反映,由于部分进出口企业在不同的银行开立了账户,出口收汇款项的结汇银行不一定是最后的解付银行,存在转汇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重复申报或漏申报的情况-即结汇银行申报,解付银行也申报或结汇银行既不申报,解付银行也不申报。此类款项的申报应由结汇银行申报还是解付银行申报?请指示。

  云南省分局国际收支处

  国际收支科

  2003/11/19

  附件2
云南省关于光票托收业务中现钞托收是否要申报的请示
(收支请(4)号)

国际收支司统计制度处:

  云南省版纳州中国银行在办理光票托收业务时,其中有一项业务为可自由兑换外币现钞的托收(即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因为磨损或者人为的原因,使得外币变成残破或者不符合现钞柜台兑换的标准,从而办理的一项和私人支票托收类似的一种托收业务。)中银行在收到委托人的申请书后将现钞寄往香港宝生银行,香港宝生银行收到后,将托收的外币按一定的标准划回港币(注:不论托收何种币别,宝生银行划回时均为港币!)现向你处请示:此业务虽为跨境资金流动,但未涉及任何交易内容,银行办理此类业务是否要进行国际收支的申报?请批示!

云南省分局国际收支处

国际收支科

2003年11月19日

  附件3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国际收支处)
(上海汇收支[2003]3号)

关于国际收支申报若干问题的请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局:

  根据最近统计工作出现的新情况,现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的统计监测分析工作存在的问题请示如下,请批复。

  一、委托贷款的存量报送问题

  根据《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其他投资是BOP和IIP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目前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的主要渠道是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表。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集团被批准将其中国境内子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以委托贷款的形式贷给其境外关联公司,金额动辄上亿美元。例如:美国惠普在上海投资的两家企业--惠普计算机产品(上海)有限公司和惠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经总局批准将未分配利润通过中国银行以委托贷款形式借给其境外关联公司。最近,又有数家企业正在申请报批中。根据我们向银行的了解,由于这类委托贷款业务不属于银行的资产负债业务,故在会计处理上将其列为表外业务核算。而我们目前采用的金融机构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仅要求金融机构申报其自身的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未能体现这部分由企业作为债权人的委托贷款的情况。

  因此我分局建议,要求各金融机构在对其自身对外资产负债及损益进行申报的同时,根据其表外科目增加对跨国公司的对外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申报,即要求这类有境外委托业务的金融机构报送两份报表,一份为其自身的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另一份为委托开展的表外的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以便于准确掌握我国对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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