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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批复(2004)[失效]

  有关居民和非居民的概念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已有明确的界定。

  (三)有关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改为月报的事项,总局将予以研究。

  四、对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2003年11月7日)(见附件4)的答复:

  (一)对于中远集团收到的其驻外员工从境外偿还的住房公积金,因境外员工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其工资的一部分,应当申报在经常转移项下,因目前没有相应的交易编码,因此,暂时申报在“无偿转让-捐赠及无偿援助”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3100”,交易附言中注明“偿还代缴的住房公积金”。

  中远集团收到的其驻外员工从境外偿还的养老金和社会医疗保险费应申报在“服务-保险-人寿险”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222”,交易附言中注明“偿还代缴的养老金和社会医疗保险费”。

  (二)出口商以高于原合同的价格买回货物并支付差额款项,如果该价差为进口商和出口商协议约定的具有赔偿性质的款项,则属于经常转移,应申报在“无偿转让-国外支付的赔偿”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3200”;如果该价差仅因货物价格变动而产生,则应为货物价格的一部分,并根据具体的贸易方式进行申报。

  五、对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一笔付汇涉及不同交易性质统计申报问题的请示》(2003年12月4日)(见附件5):

  关于一笔付汇涉及不同交易性质统计申报的问题,比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深圳市分局关于涉外申报部分交易编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2]11号)的规定执行,即按照交易金额较大的交易性质填列该笔汇款的交易编码。

  自出口收汇核销系统推广以来,出口收汇核销的有关规定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在某些问题上存在着不一致,今后,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规定与出口收汇核销有关规定发生冲突时,在涉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问题上均以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为准。

  六、对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开立临时账户涉及国际收支申报情况的请示》(2003年12月31日)(见附件6)的答复:

  对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中的外国投资者,其发生国际收支业务时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按境外机构的处理原则办理赋码业务,外国投资者名称应填写其真实、规范的全称。

  七、对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2004年2月4日)(见附件7)的答复:

  (一)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与境外某公司签署飞机融资租赁的补充协议中规定,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按季度支付租金后,出租方或飞机制造商按季度补偿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一定金额的款项,该款项应申报在“无偿转让-捐赠及无偿援助”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3100”。

  (二)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出租其阿根廷办事处所得的租赁费应申报在“与土地和土地使用权有关的交易-建筑物租金”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5200”,交易附言注明“阿根廷办事处租赁所得”。

  (三)对于北京国际邮政汇兑中心与境外通汇机构之间进行的国际汇款业务清算与结算,北京国际邮政汇兑中心在从境外收到或向境外汇出款项时应当逐笔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该汇款性质通常为工人汇款、赡家款和侨汇等,因目前无相应的交易编码,暂时申报在“无偿转让-捐赠及无偿援助”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3100”。

  八、对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北京地区所属金融机构赋码问题的请示》(2004年2月10日)(见附件8)的答复:

  (一)办理涉外收支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总部以及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内设立的第一家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当地外汇局分支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领金融机构代码,申领代码时应当提交《金融机构代码申领表》、营业执照(副本)和《金融机构许可证》或银监会的批复(复印件),当地外汇局分支局审核无误后,将有关材料复印件存档,并将金融机构的基本情况信息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以申领金融机构代码。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金融机构代码编码规则”编制该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代码,出具《下发XX金融机构代码的通知》并将该代码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门户网上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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