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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4]2号)[失效]


  1、我国的进口企业对境外预付货款而从境外收到的利息应如何申报?我们认为在《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上属于债权项下的收益类交易编码只有“4322对国外贷款的收回-利息收入”较为合适。

  2、国内企业、学术团体或个人在国外的杂志上刊登文章而向该刊物支付的“文章版面费”应如何申报?由于这种费用与国内杂志刊登非居民的文章而支付的稿费不同,是否可以申报在“1940广告、宣传”。

  3、企业申报的“模具费”包括了多种形式,除总局曾经批复过的国内企业收到境外模具费后,按双方约定的样品向境外企业提供产品的方式外,还包括(1)专业制造模具的厂商将其成品出口至国外;(2)国外企业提供材料,由国内企业加工模具收取的模具加工费用;(3)国外母公司向境内模具加工厂商支付模具加工费,模具交由境内子公司使用或仅要求开个模具样品,该模具不出口等,以上交易分别应如何申报?

  4、我分局收到的申报单中有较多“集装箱租金”,总局下发的核查文件中要求填报在运输项下,但我们认为,集装箱的经营性租赁应不属于备有驾驶人员的经营性租赁,建议归属在服务的其他项下(1960)。

  5、有的企业或个人在到境外旅游前,在国内的银行以人民币购汇后购买了旅行支票,根据总局的批复,应进行汇兑业务申报。当其归国后将未用完的旅行支票退给银行时,理应由银行在汇兑业务申报表中填报“中国居民退外汇”,但如果该居民并未结成人民币应如何申报(如果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的话,因没有原申报号码也法冲抵)?而且如果出售旅行支票的银行与购买旅行支票的银行不为同一家又如何申报?

  6、国内某些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了国外的运通卡,在境内消费后,归还运通公司消费款应如何申报?我们认为如果申报在“1310因公旅游”并不恰当,因为因公旅游支出应统计我国居民在境外旅游消费的款项,而事实与之不符。

  7、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总计表中负债项下的贸易信贷包括了“4315向国外出口商或个人借款”,但我们对企业向境外个人借款进行了逐笔核实,其债权人多为境外股东,且没有贸易背景,可能会虚增贸易信贷的总量,是否可以考虑将向国外出口商借款与向个人借款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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