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某律师事务所向国外汇出一笔款项,此款项为其德国客户向国内厂商追索的信用证付款,德国客户委托该律师事务所代理民事诉讼,法院将强制执行的款项打入该律师事务所在的人民币账户然后折成欧元汇给国外客户。该律师事务所向银行提供了汇款申请及民事判决书,购汇说明材料。此笔汇款是否申报为非贸支出款项中的3200“其他”项,附言为“法院执行款”。
2、西联汇款的申报时点问题:
“西联汇款”全称“西联跨境汇款解付业务”,是由美国西联公司代理的一种外汇实时汇兑业务,3小时内便可完成全球范围内的款项划转、解付和入账等手续。目前在我国的邮局和中国农业银行可以办理该项业务。
一笔汇入汇款的业务流程如下:(1)国外申请人(付款人)提交发汇单、本金、有效证件至西联公司特约机构柜台办理,经办人员接受业务后,在西联公司主机录入信息,此时本金仍在付款行;(2)国内收款人提交收汇单、有效证件至柜台办理。西联公司特约机构经办人员在西联公司主机中查找该笔业务信息,如符合要求,则解付此笔汇款。解付的款项为解付机构垫付的资金;(3)通过西联公司主机清算,从付款机构扣划该笔款项,发至解付机构。
西联汇款的特点是:逐笔清算;不解付不清算;所有交易在西联公司主机上进行;资金流和信息流分开。
请问西联汇款的申报是否可以比照福费廷业务办理,客户在办理业务时预填申报单,银行在收到、付出实际清算的款项时按规定填制并传送涉外收入统计表、申报单。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分局国际收支处
2004年8月18日
附件7:
江苏分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疑难问题的请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制度处:
我们在工作中遇到以下疑难问题,特请示如下:
进口代付业务是指银行(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开立信用证,开证行在收到信用证所规定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授权一家银行(代付行)即期代理付款给信用证项下的议付行或受益人,开证行在确定的到期日向代付行支付所垫款项、利息及相关费用,以达到利用代理行资金为开证行客户融资的目的。
我国银行在开展此项业务时,对于信用证受益人在保税区的,如指定代付行为境内银行,由于交易各方均为境内居民,无需申报(申请人需提交进口付汇核销单,收款人国别为中国,在是否保税区选项选择“是”)。而如果指定信用证的代付行为境外的银行,则在申报时会存在一定的问题。从信用证交易的主要当事人(即开证行、申请人、受益人)来看,此类交易并不属于涉外收支,如开证行不利用境外银行作为代付行,则收付款的双方不需要作为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申报。而从实际资金的流转来看,由于境外代付行的加入,产生了资金两资跨境流动,即境外代付行代开证行支付给境内保税区的受益人以及开证行在到期日向境外代收行支付本息。
对于此类业务如何申报,请指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分局国际收支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