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的批复[失效]

  附件2:
关于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请示

总局国际收支司统计制度处:

  有外汇指定银行咨询,国外企业来我省参加会展,期间卖出展品并以人民币结算,会展后将人民币集中购汇并汇出,请问如何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国外企业无编码,且为一次性交易)。

青海省分局国际收支处

2004年4月14日

  附件3: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国际收支处)关于国际收支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
(津汇国函[2004]18号)

总局国际收支司:

  现就我分局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所遇问题请示如下,请批复。

  一、天津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总队立案侦察合同诈骗案件过程中,从犯罪嫌疑人在香港花旗银行个人账户收缴赃款50万美元,并将此款汇至天津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总队在中国银行外币账户,该笔款项应如何申报,请批示。

  二、经商务部2004年4月6日批准,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向飞思卡尔半导体控股有限公司(在维尔京群岛注册)出售了半导体部的资产,由此换取2.6亿美元现金。近期飞思卡尔半导体控股有限公司从其境外账户将2.6亿美元现金汇入其在大通银行天津分行开设的离岸账户,然后再从飞思卡尔半导体控股有限公司离岸账户汇入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的账户。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原则的规定,在飞思卡尔半导体控股有限公司从境外账户汇入现金以及将该现金转入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账户时均需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即该2.6亿美元的汇入款将由飞思卡尔半导体控股有限公司和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申报两次。上述申报是否准确请批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国际收支处

2004年6月1日

  附件4: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国际收支处)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问题的请示
(闽汇收支[2004]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现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问题请示如下,请批复。

  1、某香港公司在厦门集友银行(外资银行)开户,并汇款给泉州某个人,用途为该香港公司驻泉州办事处的开办费,使用对私收入的1400代码,并在交易附言注明开办费,是否妥当?

  2、境外公司汇款给境内公司,用途为给境内公司的某个人工资,申报为对公收入的1960代码,并在交易附言注明代收某个人工资,是否妥当?

  3、中信实业银行福州分行收到一份可转让信用证,金额为:usd16394。应国外开证行的授权及福州公司(原证的第一受益人)的要求,转让给一家台湾公司(转让证的第二受益人),转让的金额为usd14286。该第二受益人于2004年3月8日将单据寄达中信实业银行福州分行,发票金额usd14286。中信实业银行福州分行经第一受益人换单后将发票金额为usd16394的单据寄往国外开证行。二者之间的差价usd2108为第一受益人即福州公司的收益。这是一项符合惯例的正常的国际结算业务,现就有关该笔业务项下的收汇及付款申报问题请示:(1)中信实业银行福州分行从开证行收到款项后,是否要进行申报。如要申报,是否全额申报为贸易项下的出口收汇;(2)中信实业银行福州分行将收到款项分为两部分处理,将第一受益人应收价差入第一受益人账户,申报上视同贸易项下的佣金收入;将第二受益人应收出口款项付给第二受益人,该笔付款是否应进行国际收支申报;若要申报,是否填写非贸易对外付款申报单,国际收支交易编码是什么?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