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一笔涉外收入款项经境内A银行划转至境内B银行,A银行收取一定的划转费用,如果A银行将该笔款项原币划转到解付行B银行,则应当由收款人在B银行按境外来款金额进行全额申报;如果A银行将该笔款项结汇后划转到解付行B银行,则应当由收款人按照《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4]1号)“一(二)”的规定在结汇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十一)境内某公司为一家经批准专门为外国驻华机构及其人员提供雇员、办公用房、住宅用房以及其他服务的对外服务公司。现该公司与境外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为境外公司的驻华办事处聘用工作人员,则该公司在收到境外公司支付的该部分工作人员的工资、养老金等款项时,应申报在“驻华机构办公经费”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70”,交易附言中注明:代收驻华机构办公经费。
(十二)境内某眼药水生产公司委托境外公司为其眼药水瓶进行外包装消毒,则在向境外支付消毒费时应申报在“服务-其他-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60”。
六、对江苏省分局《江苏分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疑难问题的请示》(2004年8月18日)(见附件6)的答复:
(一) 有关国际收支交易编码问题的答复
1.境内企业委托国外律师事务所代理申报美国fdA认证项目,其向美国专利认证机构支付的专利申请费应当申报在“咨询费(法律、会计、管理等)”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20”,交易附言注明:专利申请费。
2.国外企业委托境内律师事务所代理民事诉讼,向国内厂商追索信用证款项,法院将强制执行的款项打入该律师事务所的人民币账户,律师事务所将其折成欧元汇给国外企业,该律师事务所向银行提供了汇款申请及民事判决书,购汇说明材料,该笔汇款应按国内厂商与国外企业之间发生的实际交易的性质进行申报。
(二)目前,西联跨境汇款解付业务(以下简称“西联汇款”)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和邮政储汇局进行的,对于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办理西联汇款的,中国农业银行在向境内收款人解付款项时或境内付款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向境外汇款手续时,由境内收/付款人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对于通过邮政储汇局办理西联汇款的,由北京国际邮政汇兑中心按照《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4]1号)“七(三)”中的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七、对江苏省分局《江苏分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疑难问题的请示》(2004年8月25日)(见附件7)的答复见本批复“一(二)”。
八、对深圳市分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2004年8月26日)(见附件8)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