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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的批复[失效]


  五、对浙江省分局《关于领养费等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的请示》(浙外管国[2004]6号)(见附件5)的答复:

  (一)境内某福利院收到的由境外领养人支付的领养费,其性质为捐赠款,应申报在“无偿转让-捐赠及无偿援助”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3100”。

  (二)境内出口企业向境内保险公司投保,双方约定若境外进口商不能如期付款则由保险公司先行偿付,保险公司事后向境外进口商追偿,则保险公司收到境外进口商支付的款项视为贸易货款的追回,应申报在相应的贸易项下,交易附言注明:代企业追回出口收汇款。

  (三)境外公司在中国境内采购货物,该批货物直接交给其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使用,采购货物的款项由境外公司支付,则境内供货商收到该笔涉外收入时应申报在“直接投资-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企业与国内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其他资金往来”,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4113”。(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4]1号)“十三(二)”。)

  (四)境内某企业从事出料加工,部分产品直接销往第三国,则该部分销售收入应申报在“一般贸易”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0101”。

  (五)境内某进口企业按销售需求对其进口货物进行分拣,分拣费用按合同规定由境外出口商另行支付,则该笔分拣费收入应申报在“服务-其他-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60”,交易附言注明:货物分拣费。

  (六)境外华人将资金从境外汇到境内,收付款人均为其本人,资金用途暂时不明确的,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对B股等跨境资金流动进行统计监测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1]72号)中“二、关于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进行涉外收支的申报”的规定执行。

  (七)境内某企业收到一笔货款,在其办理完申报后获知该笔款项为错汇款,现应境外进口商的要求将该笔款退回境外,则该笔对外付款应申报在原交易编码项下。

  (八)有关押汇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

  境内某公司在A银行办理出口押汇业务,该公司在A银行无账户,故将押汇款划至其在B银行的账户中,在境外款项入境时,分情况处理如下:

  1.如果境外款项到达A银行,A银行在扣除押汇款及相关费用后将剩余款项划往B银行,则A银行作为经办银行,应当根据《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第28条,在境外款项实际到达时通知原收款人就押汇款部分办理申报;对于原币划转到B银行的余款,由收款人在B银行办理申报。

  2.如果境外款项到达另一家银行(即c银行),c银行直接将款项拆分,即将还押汇款及相关费用划给A银行,其余款项划给B银行,则应当由收款人分别在A银行和B银行就押汇款和余款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九)境内某公司与美国A公司签订出口合同,并将货物发往美国,现收到由日本B公司支付的该笔货款(B公司为A公司的债务人)。在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时,付款人国别应填写该笔涉外收入的实际支付人常驻的国家或地区。在本案例中,申报单上的付款人应填写B公司,国别为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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