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6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的批复
(汇国复[2004]4号 2004年11月2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对于近期部分分局提出的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 对青岛市分局《海外代付业务申报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外汇调研与信息》第12期)(见附件1)的答复:
对于海外代付业务,分情况处理如下:
(一)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境内开证行根据境内进口商的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给境外出口商,同时,境内开证行委托一家境外银行即期付款给境外受益人(即境外出口商),在境外代付款项到期后,境内进口商通过境内开证行归还境外银行代付款项,此时,境内进口商应当在境内开证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交易性质按照“取大原则”申报在相应的货物贸易交易编码项下,交易附言注明:支付海外代付的货款及其利息。
(二)在国内货物买卖中,境内开证行根据境内买方的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受益人为境内特殊经济区域的卖方,开证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委托一家境外银行即期付款给信用证下的境内受益人,信用证到期时境内买方再通过开证行向境外代付行支付代付的款项、利息以及相关费用。境外代付银行付款给境内受益人时,应申报在“其他资本-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4360”,交易附言注明:代付款项的汇入;在信用证到期日境内买方通过开证行向境外代付行支付代付的款项以及利息,应申报在“其他资本-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4350”,交易附言注明:归还代付款项及其利息。
二、 对青海省分局《关于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请示》(2004年4月14日)(见附件2)的答复:
国外企业参加会展期间卖出展品并以人民币结算,会展后将人民币集中购汇并汇出,应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申报在“一般贸易”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0101”,交易附言注明:国外企业展品卖出款项汇出。
三、对天津市分局《关于国际收支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津汇国函[2004]18号)(见附件3)的答复:
(一)犯罪嫌疑人将其在香港花旗银行个人账户的诈骗所得款项主动汇至天津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总队在中国银行的外币账户,该笔款项应申报在“其他资本-存放国外存款的收回-本金收回”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4331”,交易附言注明:存放境外的赃款汇回。
(二)有关离岸账户的申报问题按照《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深圳市分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2]12号)的规定执行,即离岸账户与境外发生的所有收支交易以及离岸账户与境内发生的所有收支交易均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