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试行)》的通知


  注:1、《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入库、领用应按实际发生登记;

  2、对已作废的应在备注栏中标明“作废”字样及个数;

  3、“领用”栏统计的应包括作废的许可证个数;

  4、除用于向保险公司发放《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外,外汇局分支局发生内部领用时,还应单独记录用明细如领用数量、领用日期及领用人签字等。

  附件5:
  ________年保险公司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登记簿

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时间
领证公司
许可证编号核准件号
许可证有效期
发证人
领证人
备注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