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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试行)》的通知


  (五)保障管理授权权限责任的全面落实。

  第五条 各项保险外汇监管业务的办理应遵循逐级授权、逐级上报、逐级审核的原则。

  第六条 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

  (一)外汇局应根据本地区保险业务外汇管理的实际情况,设立保险业务外汇管理岗位,配备相应人员。保险业务外汇管理岗位应设置业务初审岗和业务复核岗。

  1、业务初审岗的职责:(1)对保险经营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开立外汇账户、结售汇及付汇申请的初步审查;(2)保管重要凭证及业务档案;(3)搜集、汇总保险业务外汇统计数据,编制业务报表,定期对外汇保险业务进行统计和分析;(4)对辖内保险经营机构进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5)指导、监督下一级外汇管理部门开展保险业务外汇管理工作等;(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业务复核岗的职责:(1)对保险经营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开立外汇账户、结售汇及付汇申请的初步审查结果进行复核;(2)对重要凭证及业务档案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3)组织开展对辖内保险经营机构保险外汇业务的监管;(4)对汇总的保险业务外汇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进行复核;(5)指导、监督下一级外汇管理部门开展保险业务外汇管理工作等;(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应建立和健全授权审批制度,切实加强对保险外汇管理人员的约束和监督。各级保险外汇管理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暂行规定》、《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以及其他相关法规操作业务,不得违反程序或省略程序操作。

  (三)各分局须按照以下要求建立健全信息资料系统:

  1、完整性。应按照《暂行规定》和《操作规程》等法规,建立和完善信息资料管理制度,按业务分类汇总、整理和管理全面完整的信息资料。

  2、真实性。各类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

  3、保密性。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信息资料实行管理,并严格执行收发、打印、交接、归档、修改、保管、使用、调阅、登记、销毁制度。

第三章 保险外汇业务日常监管的内部控制

  第七条 资料审核控制。根据《暂行规定》、《操作规程》及有关法规规定,按照合规、完整、及时和独立的原则,实行双人负责制,分别对保险经营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上报的申请业务资料进行初审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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