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试行)》的通知
(汇发[2004]123号 2004年12月2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了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保险外汇业务操作,总局在征求部分分局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内控制度》)(见附件)。现将《内控制度》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保险业务外汇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试行)》
附件: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增强保险外汇管理工作的风险防范意识、自我约束意识、提高保险外汇业务监管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保险业务外汇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保险业务外汇管理工作中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和制度规范。
第三条 外汇局保险业务外汇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法规,规范保险外汇业务发展;
(二)核准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
(三)对保险经营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外汇账户、外汇收支、结售付汇等的日常监管;
(四)对保险经营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外汇业务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
(五)对保险经营机构保险外汇业务的统计监测和分析。
第二章 内部控制制度的目标、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管理科学化、监管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一)确保保险业务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
(二)实现保险业务外汇管理目标;
(三)防范各类违法、违规及违章行为,控制和消除操作风险;
(四)保证档案资料、财务会计报告、报表等监管信息的真实性和报送的及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