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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福建省进行外汇账户管理改革试点的批复


  4、经常项目定期存款账户分类。境内机构如需将经常项目资金转作定期存款,银行应区分其资金来源,分别开立限额定期存款账户(代码1301)或无限额定期存款账户(代码1302);已报送的定期存款(代码1300)账户信息可在到期续存时区分代码报送,以便外汇局对限额定期存款账户实施调控。

  5、资本项目账户限额管理。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实施限额管理,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入账金额超限额部分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定的资本金账户限额的1%,且金额不得超过一万美元。“结售汇专用账户”不设限额,但每个营业日终了其余额必须为零。

  (三)其他账户业务管理

  1、结售付汇业务办理。银行应按现行法规规定要求境内机构提供相关有效凭证,经审核无误后通过其经常项目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办理结售付汇业务。开证付汇保证金账户的外汇应从境内机构外汇账户转入,对外可直接支付。

  2、账户电子信息报送。银行应根据境内机构经营范围及交易资金性质确定其外汇账户性质,准确填报外汇收支交易编码,并按要求及时报送O、Q、A、B表信息。凡经常项目外汇账户O表中“核准件编号--file_number”一栏必须填写大写字母“N”,不准为空。

  四、外汇账户改革的实施步骤

 

实施阶段

目标要求

1

前期准备

组织构建,方案制定,软件开发

2

技术保障

信息发布、接收及查询正常

3

政策试点

实施试点政策,收集政策效应

4

解决问题

研究解决试点政策实施中遇到的难点

5

总结汇报

总结试点经验上报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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