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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福建省进行外汇账户管理改革试点的批复

  (三)外汇账户管理改革技术支持平台

  开发开户机构基本信息及经常项目账户限额信息查询、分支局经常项目账户总限额及余额分析监测、超限额预警信号及调控信息发布查询程序。

  三、外汇账户管理原则

  (一)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及关闭管理

  1、开立外汇账户的主体。境内机构包括企事业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驻华机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均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除无须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外,其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均应经批准开立,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办理。

  2、开户申请。境内机构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需向银行提交开户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等有效证明、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涉外业务经营证明或备案登记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外汇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原件和复印件,福建省外机构还需提供注册地外汇局的开户备案表。申请书格式由外汇局统一设计,内含境内机构授权开户银行在其限额账户余额超限额情况下自动办理结汇的有关条款,境内机构和银行应按要求认真填写。

  3、纸质开户资料报送。银行审核开户资料无误,即可为境内机构开立相应的外汇账户,并在办结开户手续后登录所属外汇局数据中心外汇信息网站查询开户机构基本信息,发现无信息的,应立即向当地外汇局传真报送经境内机构和银行签章的开户申请书。每月初5日内向当地外汇局报送上月开户申请书原件(外汇局留存联)及新开户相关资料复印件。外汇局业务人员对新开立账户先凭开户申请书传真件在账户系统中录入开户机构基本信息,并通过外汇信息网站同步发布,供全省外汇局和银行共享。在收到银行报送的纸质开户资料后,外汇局业务人员应及时核对已录入信息,确保账户系统及外汇信息网站发布信息的准确性。

  4、开户资料变更。境内机构开户资料内容发生变更,需向银行提交外汇账户变更申请书(格式同开户申请书)及相关有效证明。凡改变境内机构组织机构代码、币种及账号的,开户银行必须按关闭旧账户及开立新账户处理,如是银行系统升级造成的账号变动,银行应批量向外汇局报送账号替换文件。银行审核变更资料无误,即可变更相关信息,并在办结变更手续后立即向当地外汇局传真报送经境内机构和银行签章的变更申请书。每月初5日内向当地外汇局报送上月变更申请书原件(外汇局留存联)及相关变更资料复印件。外汇局业务人员先凭变更申请书传真件在账户系统中修改开户机构相关信息,并通过外汇信息网站同步发布。在收到银行报送的纸质变更资料后,外汇局业务人员应及时核对已修改信息,确保账户系统及外汇信息网站发布信息的准确性。经批准开立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发生变更,银行应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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