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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福建省进行外汇账户管理改革试点的批复


  (一) 外汇账户管理改革的总原则

  境内机构所有外汇收支均纳入其外汇账户办理;取消对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含省内异地账户)的事前审批,改由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事后报备;外汇局对经常项目账户限额实行总量管理,账户余额实时监测,超限额分级预警并按比例结汇,弹性调控均衡收支,便利企业自主经营,保证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二)外汇账户管理改革的主要政策

  1、境内机构在福建省境内的所有外汇收支均纳入外汇账户办理。境内机构办理外汇业务均应在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所有收、结汇及购、付汇均按现行法规规定提供相关有效凭证,通过其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仅设“限额账户”和“100%限额账户”两类。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分为专项账户和“结售汇专用账户”两大类。

  2、取消在福建省境内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含省内异地账户)的事前审批,改由开户银行事后报备,并分别在省分局和厦门市分局两个数据中心范围内实现开户机构基本信息共享。

  3、对境内机构经常项下一般外汇收入实行限额总量管理,特殊来源和用途及暂收待付的外汇账户按100%核定账户限额。

  4、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金跨行转存的事前审批,同一境内机构同类账户(如限额与限额账户之间,含省内异地账户)资金可自由划转。

  5、福建省内各级分支局参照现行政策核定单个企业经常项目账户限额,运用限额监测软件自动加总辖区各企业的限额,作为允许保留外汇的最高限额参照指标,实时分析监测限额账户总余额,并针对外汇形势对超限企业实施弹性调控。

  6、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专项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仍执行现行的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境内机构资本项目“结售汇专用账户”的开立无须开户主体到外汇局进行开户申请,可由银行直接凭外汇局结售汇业务核准件开立,并告知开户主体该专用账户账号。资本项目收、结汇及购、付汇业务按现行法律、法规开有专项账户的应通过专项账户办理。

  7、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经济区企业账户管理仍执行现行政策。

  8、福建省内各级分支局应加强执法检查,促进银行有序竞争与合规经营,自觉履行境内机构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变更和关闭等信息资料报送职责,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外汇账户收支余情况,积极协助外汇局做好账户资金流动监测及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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