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外汇黑市监测工作的通知
(汇综发[2005]29号 2005年3月1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2001年9月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在上海、广东、北京、重庆、内蒙古、福建、新疆、厦门、黑龙江九个分局设立了外汇黑市监测点,对打击外汇黑市、规范外币现钞管理、整顿外汇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针对近年来外汇黑市交易方式和价格走势的发展变化,为完善监测手段,提高监测质量和效率,现就规范外汇黑市监测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浙江分局增设黑市监测点
自2005年4月1日起在浙江分局增设外汇黑市监测点。浙江分局应按总局有关外汇黑市监测工作的要求尽快组织实施,并于2005年4月1日之前将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传真至总局国际收支司。
二、调整报送频率和报表内容
上述10家分局应于每季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内部信息门户网(网址:http://100.1.3.84)向总局国际收支司报送《外汇黑市情况报表》(表式见附件)和上一季度外汇黑市特点与波动情况的简要分析,季度中间如遇异常情况可随时报送。为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分局工作压力,总局正在编制《外汇黑市情况报表》网上报送程序,具体报送规定另行通知。
三、其他分局可因地制宜开展黑市监测
其他分局也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对外汇黑市的监测与分析,并将结果上报总局。总局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调整外汇黑市监测点。
本通知自2005年第二季度开始执行,2001年7月发布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外汇黑市监测工作的总结及调整监测方法的通知》(汇国函[2001]38号)同时废止。分局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总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联系人:马玉娟、管化
联系电话:(010)68402448、68402304
传真:(010)68402303、68402302
内部电子信箱:rate@bop.sa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