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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成员公司之间境内外汇委托贷款受托行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2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4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13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成员公司之间境内外汇委托贷款受托行问题的批复
(汇复[2005]107号 2005年4月4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你分局《关于跨国公司内部外汇委托贷款受托行问题的请示》(上海汇发[2005]2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等外汇管理相关规定,跨国公司在从事境内成员公司之间的委托外汇贷款业务时,可以自主选择受托银行(即外汇委托贷款专用账户的开户行),并在所选受托银行开立相应的外汇贷款专用账户。该账户可以在委托放款人所在地的银行开立,也可以在借款人所在地的银行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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