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开立托管与结算专用外汇账户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复[2005]126号 2005年4月15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你分局《关于天津产权交易市场开立专用外汇专用账户的请示》(津汇发[2005]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即天津产权交易市场)所拟关于其为交易双方提供产权转让(包括股权转让和资产转让)价款托管及结算服务的标准合同(见附件)已经我局确认。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将此合同及其为此类业务所制定的内部管理规则、操作规程等文件报你分局备案的前提下,同意你分局核准其开立一个多币种托管及结算专用外汇账户(以下简称“托管账户”)。
二、托管账户的收入范围: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双方签定产权转让合同后,由受让方外国投资者汇入的外汇转让价款;支出范围:经你分局核准结汇后支付给出让方,或在该项产权转让交易未能最终完成时经你分局核准退回受让方。
三、你分局应当严格按照托管账户的支出范围为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所涉外汇资金的有关结汇或划转业务,并督促交易双方办理有关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此复。
附件: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外汇资金托管及结算协议
本外汇资金托管及结算协议(下称“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签署:
[______],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下称“转让方”),其注册地址为:______,其法定代表人为______;
[______],一家根据______国家/地区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下称“受让方”),其注册地址为______:,其法定代表人为______;
和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市场),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产权交易所(下称“市场方”),其法定地址为______:,其法定代表人为______。
以上实体单称为“一方”,合称时称为“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