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的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复[2005]180号 2005年5月27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你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的验资询证业务问题的请示》(粤汇报[2005]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减资、合并、分立的验资询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4]272号)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后被注销,所在地外汇局在为该企业净资产境内再投资业务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时,无需审核该企业的清算审计报告,但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供审核:
(一)审批部门批准有关企业分立或合并的文件;
(二)相应合并或分立协议中载明的有关企业财产处置方案及债权、债务继承方案;